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房屋的交付使用是非常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房屋的交付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因为如果没有相应的条件,将会没有办法使用。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想要深入的了解房屋上方的一些条件,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子上房条件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子上房条件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拟交付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购房者有权拒收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有:(一)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智能系统等配套和附属设施,小区道路、绿化、配电室等室外工程均属于住宅小区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均应一一验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应当由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燃气、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参与验收,并对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前提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监督报告等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当遵守该规定。(三)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后才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与之相冲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条件应当遵守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也应当遵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在符合交房条件后,开发商尚应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房人接收房屋。
  二、房屋交付使用注意事项:
  (一)查看两书。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管线分布竣工图有时也是附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购房者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需仔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该楼盘都不能入住。(二)注意先后顺序。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三)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四)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验房的标准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就极为关键。首先我们想要告诉您的是条件有很多,其中包括需要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验收内容和要求等,其次,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还存在着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购买房屋的人并不能够以开发商迟交房屋为由,从而就拒绝接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
  
  
  


·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包括哪些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才行。但很多人对这类的重大事故并不是很理解,不清楚具体包括了哪些情形。对此,我们收集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您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包括哪些情形。 一、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违反交通运输...


·无锡农民安置房上市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
      无锡农民安置房上市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 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 县)、 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体土地(含撤...


·交通事故死亡一定负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死亡一定负刑事责任吗 1、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


·车损和划痕险的区别是什么?
      购买了新车准备上保险的车主们一定很关心车损险和划痕险有哪些区别?该上哪个保险?其实这两个险种是完全不同的,车损险是车辆在行驶中与外部物体发生碰撞造成的车身划痕。而划痕险是指被他人恶意划伤的车身划痕。接下来本站的我们就为您解答一下两者之间具体的区别。一、车损和划痕险的区别是什么?划痕险是车身油漆单独受损,一般为利器刮痕,如钥匙。如果车辆有碰的凹痕则用车损险赔付。划痕险投保时,是有...


·签订劳动合同,辞职要交违约金吗?
      签订劳动合同,辞职要交违约金吗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不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转正以后的员工如需辞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员工主动离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支付有两种情形:第...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肇事逃逸吗?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肇事逃逸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一般会标注肇事逃逸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


·怎样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但是实际上,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车辆损失鉴定。那么,车主怎样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并据此主张车辆损失赔偿?车辆损失鉴定程序是怎样的?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怎样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


·我们国家对于喝酒之后开车的现象在法律规定当中是明确的禁止的
      我们国家对于喝酒之后开车的现象在法律规定当中是明确的禁止的,对于喝酒之后开车我们国家也是有着相关的处罚规定的。喝酒之后开车分为酒驾和醉驾,对于酒驾和醉驾都是有着罚款扣分和拘留的规定的。醉驾一般都是会罚款1000元,并且扣除驾照分数六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处500元罚款,记6分,驾照暂扣1个月至3...


·一、交通事故扭伤不出院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扭伤不出院怎么办?交通事故对方伤好了不出院肇事者可以要求其出院,对于拒不出院的情形,此时交通肇事主体可以拒绝该受伤人员的医药费。并且由于各地的医院住房有限,故此在伤者治愈之后,医院的人员也是会要求已经痊愈的公民出院的。伤者是否出院,需要根据其实际伤情来确定,如果伤情严重,应该继续住院治疗。如果已经没有必要继续治疗的,就应该出院。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不要付医药费,...


·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怎么量刑的? 一、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怎么量刑的?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


·公司不交养老保险要怎样处理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