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建筑工程开始修建的时候,签订合同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一部分。双方的合作主要就是通过合同来进行约束的,如果不注意签订合同时的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的话,是很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所以您一定要注意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第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第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行性规范的合同,因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过去我们一般是从条文使用的某个术语或者词语进行判断是管理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以此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是不准确的,实践中应当注意。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2、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挂靠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如两者之间有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严格而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或聘用手续就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而不认定为挂靠关系。反之,则为挂靠关系。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其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垫资没有约定而实际存在垫资事实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对于合同的通用条款、还有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因为自然原因影响工期应该要进行约束。工程款的预付、发生争议以后的解决方式等,这些都是您一定要加以注意的问题。建议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提前咨询下专业的律师才好。
  
  
  


·劳动争议仲裁员待遇如何
      劳动争议仲裁员待遇如何在生活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常有发生。对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在起诉前需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员进行裁定。今天,就来和您谈谈劳动争议仲裁员及其待遇的问题。一、如何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指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人。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


·新劳动法裁员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
      新劳动法裁员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


·员工被迫辞职,能拿到补偿金吗?
      员工被迫辞职,能拿到补偿金吗虽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


·倒闭企业员工有丧葬费吗?
      倒闭企业员工有丧葬费吗? ?企业倒闭后可依法申请破产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而公司的按债权进行清偿也有相应的顺序及比例。作为企业员工,最关心的应该就是企业破产后如何对员工进行安置,企业的破产资产又是如何进行分配的?那么,倒闭企业员工有丧葬费吗?企业倒闭对员工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倒闭企业员工有丧葬费吗?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企业倒闭后,会对...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扣减,法律如何规定
      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概念,你对它的了解有多少呢,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扣减,法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追究赔偿责任呢,下面就跟着我们来看一看。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扣减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不会扣减的,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女职工正常产检扣工资吗
      女职工正常产检扣工资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规定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


·兼职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兼职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做兼职,通常以小时计酬,实际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也能订立口头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另外,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


·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有哪些?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有哪些? 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有: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伙食费及就医路费则由本人负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按月给付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按月给付病伤假期工资。 二、非因工伤残有什么待遇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


·法律规定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好多
      法律规定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好多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未能及时续签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