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谁?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虽然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但《刑法》中也规定的有一些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如果有相应的行为,但行为人却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话,那此时是不可以认定构成该罪的。说了这么多,您知道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谁吗?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二、如何认定刑讯逼供罪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而具体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往往也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如果是在其他类型的诉讼中有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词或者被告人供述的话,此时是不能按照此罪定罪,更加不能以此罪的量刑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徐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徐州属于江苏省比较出名的一个地级市,而要是在这个地区犯寻衅滋事罪的话,一般也是根据江苏省关于此罪的具体量刑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徐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


·犯拐卖儿童罪的一般判多久
      不得不说拐卖儿童这在全世界都是一种犯罪的行为。最近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对此,我国《刑法》中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了犯罪,以加大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那您知道犯拐卖儿童罪的一般判多久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缓刑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被判缓刑能开除吗
      我们发现有的罪犯在判刑的时候被判了缓刑,然后就暂时没有执行刑罚。但有的罪犯却没有被判缓刑,因此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就会收监执行所判刑罚。这是因为判缓刑有具体的适用条件,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判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被判缓刑能开除吗 缓刑是指对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


·检察院为什么会批捕犯罪嫌疑人?
      一、检察院为什么会批捕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是有一定的证据或者是下一级的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上来的案件,会做出批捕的决定。但是移交到检察院的案件不一定批准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具体看案件情况。如果公安局已经申请批准逮捕,一般的情况下不超过10天就有结果。 二、相关情况拓展 1:不一定批准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具体看案件情况。 2:如果公安局已经申请批准逮...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既遂有哪些惩罚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既遂有哪些惩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认定本节所规定的犯罪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是广义上的产品犯罪,第141~148条所规定的是具体的产品犯罪。第140条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都有哪些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都有哪些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


·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吗
      持有型犯罪不等同于继续犯。具体规定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商检失职罪如何认定处罚?
      商检失职罪如何认定处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构成既遂怎么判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构成既遂怎么判犯本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拒不交出的,构成本罪;行为人携带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罚。二、构成要件(一)客体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盗窃三次能判缓刑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盗窃三次不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是可以宣告缓刑的:(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


·法律上的犯罪既遂什么意思
      犯罪既遂什么意思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二、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是什么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