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地位不言而喻,因为我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问题都在刑事诉讼法进行这规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刑事诉讼法解释2017年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2017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二、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首先需要告诉您的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我们在这边告诉您的主要是关于管辖以及回避的问题,管辖的话包括检察院自诉的案件以及公诉的案件。具体的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律师。
  
  


·走私香烟如何判刑?
      走私香烟判刑标准需要看应缴税额的多少而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该怎么处罚
      部分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时候,其实也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并不是说只要未成年人犯罪就一律不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未成年人不成熟,生活中很容易意气用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其中符合了规定的标准就会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那么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的话该怎么处罚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解答疑惑。 一、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该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罪,因主犯是未成年人,是否能...


·刑事辩护的的定义是什么?
      刑事辩护的的定义是什么?刑事辩护的定义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2.刑事辩护的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虚假诉讼罪犯罪预备的判罚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犯罪预备的判罚是什么?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虚假诉讼罪的判罚情况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


·哪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
      哪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 一、哪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最常见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就是醉驾和飙车了,当然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行为,但在认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时候,还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构成条件内容。那到底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什么 (一)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


·刑事犯罪年龄怎么划分
      刑事犯罪年龄其实就是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这是划分刑事责任很重要的标准,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具体是如何划分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我国刑法根据我们国家一贯的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虽然每个罪名都是规定的有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具体的罪名不同,自然这方面的内容也不会说是一模一样的,否则也就没有必要规定为两个罪名了。抢劫罪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那您知道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


·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内容怎么样?
      通常,一个刑事案件,被害人都是没有过错的,被害人本身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通常都是一个案件的原告,但是也存在着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或许就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行为人犯罪的一个过程。那么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内容怎么样? 一、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内容怎么样?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


·损坏公共设施如何定罪,有什么后果?
      一、损坏公共设施如何定罪,有什么后果?损坏公共设施定罪类型及后果为: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是否判定为严重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二、关于破坏公共设施罪的其他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什么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其实是很相似的,毕竟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了故意,并且也实际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因此,现实中,也导致了很多人无法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那到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有什么不同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什么不同 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从构成要件上区别较为简单,关键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