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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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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集资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向社会不特定大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同样是一种违法的筹集资金的行为,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有何区别?一起通过以下我们提供的相关内容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有何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二、非法集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机关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国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者,《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当事人吸收资金可能会用于正常的经营生产,主观上有还款意图,但非法集资当事人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筹集公众资金,该资金可能会被当事人挥霍或转移,因此,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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