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新规定包括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新规定包括哪些?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公司想要成立的话,是需要在相关的领域办理一些事项的,其次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您都想知道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新规定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四种:
  (1)货币出资方式(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二、新公司法规定
  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而且,出资的实物可以是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其允许用于股东出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此种实物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应由股东协商确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只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新公司法已将出资形式由“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著作权也纳入出资形式的范畴,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所以,为了确定它们在出资时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从其自身无法客观体现,而需依赖人的主观评价,而公司资本又是通过货币量计算的,因此,非货币出资通常要在确定一个具体日期的基础上由中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同时,在出资的方式上,最主要的是给了非货币出资一个抽象性的定义,即,非货币出资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是能够转让的,是合法的。这个定义非常宽泛,为今后一些新的融资方式的加入提供便利。其次,在公司出资结构上,放宽了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和比例,将原有对于出资事务形态的列举式的规定改为排除式规定,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首先在这里我们必须告诉您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以下四种,第一种是货币出资,这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出资方式,第二种是只产权出资,第三种是工业产权出资,最后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出资。
  
  
  


·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中什么是违反公司法?
      什么是违反公司法?1、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


·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无处不在。但是,公司涉及到股东等相关事宜,处理的时候是相当复杂的。公司的股东们会由于自身的情况可能会涉及到股东的转让等事宜,为了确保公司的进行,我国法律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什么呢?我们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占比是怎么算的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占比是怎么算的?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根据自身的需要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往往都会选择进行融资上市,但是在选择融资上市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占比是怎么算的呢?我们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资料,一起看一下吧。 一、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占比是怎么算的? (一)目前融资融券有两项手续费 1、利息,全国统一,融资年息8.6%,融券年息10.6%...


·公司倒闭法人责任有哪些
      公司倒闭法人责任有哪些吗?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人,其实也就是法律上的公司主体负责人。我们都知道,一个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相当重的。那么,公司倒闭法人责任有哪些您知道吗?下面就跟我们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倒闭法人承担的责任 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


·公司法人过世如何更改公司法人
      一家公司经营的好坏与公司法人有着密切关系,公司法人的能力往往决定了一家企业的未来。或许是天妒英才,有些公司法人往往年纪轻轻就与世长辞,留下了自己一手打理的公司,正所谓国不可一日无主,一家企业同样不可缺少法人这样的带头人,那么,公司法人过世如何更改公司法人呢?我们为你介绍。 什么是法人?法人的重要性? 企业的法人是指的企业,而法人代表才是人,因此,法人代表辞世,应该到工商局进行相...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公司法中章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中章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都知道每一个公司在成立之初要订立公司章程,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要怎么草拟也做了一定的规定,在我国的公司类型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有规定,有些是必要记载事项,有些可写可不写,接下来让我们告诉公司法中章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司法中章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东强行解散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股东强行解散公司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能变更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能变更?企业注册后注册资本可以依法变更,依据如下: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


·单位裁员需要哪些条件,公司裁员要满足什么条件
      单位在遇到经济困难、单位转型的等情况时,是可以裁员的,但这也不是任意的,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行,毕竟这会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那么,在法律上,单位裁员需要哪些条件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裁员需要哪些条件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理是否可以?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理是否可以?每一个公司的成立之初就会设定一个法定代表人,这个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做出主要决定,当然如果公司遇上什么问题和麻烦也需要法定代表人第一时间站起来解决问题,众所周知,董事长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合理不过,那么如果代表人是经理呢,下面我们就带你看一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理是否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理是否可以?可以。一、法定代表人应是最能准确理解与表达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