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非法集资200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开公司做生意资金链是最重要的,资金链一旦断开公司就无法再运营下去了。所以很多公司在资金周转不开的时候会通过集资、融资来维持资金链,集资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发行股票、银行借贷等等。然而也不排除有些公司动用歪脑筋通过非法集资来维资金链。那么公司非法集资200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下边我们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公司非法集资200万认定为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非法集资通俗的理解就是未经过相关部门允许以投资分红的说法向广大群总收集资金,现如今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新颖,以一些保健品、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老年人的钱,不管怎样非法集资都是要收到法律制裁的,像文中说到的公司非法集资200万元是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您一起努力监督举报非法集资。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 在金融界中风投是比较专业的一种咨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 在金融界中风投是比较专业的一种咨询投资方式,相对于证券投资来说,风险性较小,因此有部分人会选择创立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对于这种风险性小回报较高的公司,创立也是较方便。那么让我们一起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下面就为您做详细的说明。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


·在我国公司法人死亡多久变更 生老病死在日常生活当中是谁都没
      在我国公司法人死亡多久变更 生老病死在日常生活当中是谁都没有办法逃脱的,如果公司法人死亡的话,按理来说必须依法对公司法人进行变更。在对公司法人进行变更的时候,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到当地的工商局申请变更,变更公司法人也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公司法人死亡多久变更? 一、在我国公司法人死亡多久变更? 公司变更法人,准备资料齐全,最快十五日就可以完成。但...


·公司法违法责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违法责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成立了起来,然后在公司成立后,各股东、董事、监理等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不断触碰法律,扰乱了社会的良好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必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违法责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今天我们带您先来了解一下: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


·发生纠纷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处理
      发生纠纷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处理发生纠纷公司法人跑了应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作出变更法人代表、印章及其他的变更请求,同时指定新的法人代表,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经全体股东签字后,与股东会作出此决定的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上述变更请求。二、公司法人的分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


·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新出的政策中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鼓励人们创业,是很多人都非常关心。有些人成了公司的法人,有些人成了公司股东。那么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股东还是享有很多权力的但同时也承担着一些责任。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承担的权利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 遵守法律...


·对方公司不同意可以收购吗
      看情况而定,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一是当股份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的转换时,可能会导致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可以强制收购;二是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对公司的控制价值,并不应只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大股东,而是属于公司的全体股东时,可以强制收购。《证券法》第八十一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袭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


·重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哪些?
      中小企业能够有效地解决重庆市大部分就业难的问题,因此政府也为了扶持中小企业而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但是重庆的中小企业仍然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原因就在于那些中小企业在融资上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重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哪些? 一、重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哪些? 一是中小企业内部自身问题。重庆市位于内陆欠发达地区,不少中小企业多处于起步阶段,经营规模小,产品、技术创新和能力不强,市...


·公司担保法人连带责任包括哪些
      公司担保法人连带责任包括哪些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您都是知道的,正是因为这样,为了对公司的其他人员负责,我国的公司法中对公司担保就是有要求的。不过,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者其他公司进行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担保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担保法人连带责任包括哪些? 一、公司担保法人连带责任包括哪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 ...


·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数决什么意思?
      在公司的运行当中,表决权是每一位公司股东的应有权利,也代表了股东能够参与到公司的发展决策环节的过程中,在公司的表决过程中,新的公司法更改了不少规定,那么“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数决什么意思?“,本站我们为您解读。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数决什么意思?《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对于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的事项,规定在《公司法》...


·公司法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办?
      公司法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办? 一、公司法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怎么办?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


·新公司注册材料需要提供哪些
      新公司注册材料需要提供哪些 注册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2.申请注册公司的名称(最少取10个名称) 3.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 4.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比例 5.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联系电话 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