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由于合同在生活当中的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所以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针对每一项合同都作出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我们就拿企业比较常见的融资租赁合同来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在我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当中,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律约定。融资租赁在企业租赁的时候是一种可以选择的融资方法,自然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内容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书面合同里没有违约金合法吗
      书面合同里没有违约金合法吗?合同里没有违约金也是合法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必须要约定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二、合同无效的情形(1...


·租赁合同可以是无偿的吗
      租赁合同可以是无偿的吗可以是无偿的。无偿出租是不收取任何租赁费用的出租,限期免租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不收取租赁费用,但是不等于其他时间段不收取租赁费用。二、无偿租赁合同范文甲方___公司乙方___公司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无偿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房屋,乙方无偿使用甲方坐落在的房屋一间,用于办公。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5年。自___年5月1至___年4月30日甲方的权利义务...


·生石灰购销合同是怎么写的
      生石灰购销合同是怎么写的 在社会实际中,房屋装修与工业制造中对生石灰拥有较大的需求量。由于生石灰的自身特性,所以生石灰购销合同中的损害归责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您具体了解过生石灰购销合同怎么写?下面,我们就为您具体介绍一份生石灰购销合同范本,以供您参考。 生石灰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生石...


·水路运输合同范本怎么写?
      水路运输合同范本怎么写? 交通的运输有汽运、航运、水运等众多方式。其中,水路运输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为了保障货物的基本质量,保证货物拥有者和配送者的基本利益,双方的运输合同是很有必要的。接下来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水路运输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水路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


·入职后签订合同三年中途可以辞职吗
      二、入职后签订合同三年中途可以辞职吗 入职后签订合同三年中途可以辞职。如果在公司待不下去或者对现状不满意,可以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并且不需要担心会支付违约金。相反,若公司违反合同解雇员工,是需要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的。 二、入职合同的范文 一般入职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下面提供一个劳动合同范本以供参考; 简易劳动合同范本 ...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首先应为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不得...


·合同主体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主体包括哪些内容《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按照这一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有的单位为了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仅仅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那么像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 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该怎么处理
      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了有效期该怎么处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履行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就会失效,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
      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 无偿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赠与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赠与,无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为赠与人,但可以成...


·合同保全的两种权利是什么
      合同保全的两种权利是什么?合同保全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一)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