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隐离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隐离婚是近年来的新型词汇,其主体主要是“三高人群”,即文化程度高、收入水平高、工作职位高,法律中并没有对隐离婚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我们在本文中将对隐离婚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隐离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隐离婚”一词是“隐婚”衍生反义词,不少父母为了保护孩子,不想孩子受到伤害而向孩子隐瞒了离婚的事实。”隐离族”是情感生活中最为纠结的一群人,平和幸福的表象之下,暗流汹涌的是苦涩与无奈,孩子、父母、亲情、面子……这一道道关卡,使他们陷入一个难以自拔的情感困局,为了一个谎言,要用100个谎言来圆它。“隐离族”选择“隐离”的女性群体,要远远大于男性群体。a、隐离婚的类型1、有选择地隐,主要是针对单位隐瞒,不希望私人情感问题影响工作提升,免受他人议论,这种方式是一种对自己适当的保护,无可厚非,不把自己的生活全部暴露在众人视线之下,可以避免很多麻烦,自己也不会有太大压力。2、全部隐瞒,包括孩子和父母,则有可能最终变成一种无法承受的压力,这种状态持续时间长了,就像高压锅一样,最终会爆发,伤人伤己。4、“隐离”虽然是种新现象,却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因为社会对于女人离婚还是有一定的偏见,离婚伴随的往往是流言、八卦甚至歧视,所以一些“三高”女性才选择“隐离”。b、隐离婚的规劝“隐离”和“隐婚”一样,是现代感情的一种非常状态,但是“隐离族”要承受大得多的心理压力,如果不积极去解决,有可能使感情的伤口越来越大,不但伤害自己,还会伤害孩子和家人。c、隐离婚的顾虑分析“隐离族”的几大顾虑做了具体分析:“首先不要低估孩子的承受力,与离婚的伤害相比,谎言的伤害程度其实更大。孩子一旦知道了真相,长大以后他会对亲密关系产生不信任和恐惧,对未来的婚姻和情感生活会产生致命的影响。如果孩子已经懂事,不如父母坐下来好好和他谈谈,坦白这个家庭发生的问题,告诉他这不是他的错,父母对他的爱不会有任何改变,这比一味隐瞒效果要好得多。”对于父母,离婚这样的事情应该对他们坦诚相告,婚姻关系只是法律上的,而父母却是血脉相连,即使他们不能理解你,也会无条件地爱你,宽慰你,所以不用有太多顾虑,父母肯定愿意你尽快走出阴影,而不是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二、隐婚的相关介绍隐婚是已经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却并不对外宣称自己“已婚”身份。都市里有很多已婚男女在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他们的无名指上没有戒指,像单身贵族一样出入各种场所。一项“隐婚调查”显示,有近37%的人因为担心公开婚姻会使自己失去老板或客户的信任而甘做“隐婚族”。他们年龄大多集中在25岁至35岁之间,其中以女性居多。隐婚族指已经办好结婚手续,但在公共场合却隐瞒已婚的事实,以单身身份出现,因此也称为伪单身。隐婚族以白领女性居多,年龄为25-35岁,而男性较少,显示出隐婚族并非想象中的为了要在外风流快活,而刻意隐藏身份或回避婚姻责任。相反,大部分隐婚族都是因为社会与职场上的压力,而回避婚姻话题。如时下很多年轻人觉得办婚礼大费周折,既劳民又伤财,所以他们只领结婚证而不办婚礼。“隐婚族”的特点是,接电话时神神秘秘,语气又相当暧昧;自称是快乐的单身贵族,却避谈感情婚姻;无名指上没有婚戒,但出现白色印子;平时与异性关系热络,可是私下却不会保持联络;热衷社交应酬,但到假日时就不见人影。当前社会中隐离婚和隐婚的人不再少数,很多人是出于不得已的原因才选择“隐瞒”的方式,但是不论什么原因,都不可超过道德的底线,对他人进行伤害,如发现对方的的欺骗行为且对自己造成伤害,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男方拒绝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男方拒绝抚养权怎么办? 可以变更抚养权,并重新分割财产,并要求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为什么要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
      随着近年二胎政策的开放,一对夫妻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存在了数十年的社会抚养费政策正处在一个历史转折点。那么社会抚养费到底是该继续实行还是就此停止取消呢?我们给您介绍下为什么要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理由如下。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目前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矛盾最尖锐的就在这一点。对于以前超生了二孩的,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到底要不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一财经在调研中发现,对于这个问题...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没钱怎么办?
          实践中,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两个方面给其压力:
    其一,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


·打官司要家人在吗?
      打官司要家人在吗?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之而来的,您对打官司的相关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热衷。比如打官司要家人在吗?打官司的具体流程是什么?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打官司?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答。 一、打官司要家人在吗? 1、司按相关法律规定,前往法院开庭不需要带家人,本人独自出庭应诉也可以。另外,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


·十岁以上变更抚养权怎么办
      如果孩子还在脯乳期通常抚养权都是归母亲所有。而且可能由于经济方面的限制,孩子还比较小的时候可能无法争取到抚养权,那么如果觉得自己可以给孩子带来更好的生活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那么十岁以上变更抚养权该怎么做呢。 一、十岁以上变更抚养权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


·婚姻期间重婚夫妻有共同财产吗
      婚姻期间重婚夫妻有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纠纷时效是多久?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有同等的效力,但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而对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


·付不起诉讼费可以打离婚官司吗
      ?要是夫妻中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离婚态度又很坚决的话,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对于起诉的一方而言,起诉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那现实中,要是付不起诉讼费是否还可以打离婚官司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付不起诉讼费可以打离婚官司吗 对于付不起诉讼费能打离婚官司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付不起诉讼费也可以打离婚官司。经济确有困难的离婚当事人为了维护自...


·离婚女方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要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想要直接抚养孩子,那么就会产生争议。而这种情况下,自然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就只能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做出判决。那此时离婚女方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女方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如果你是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的女方,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心理压力会比男方大,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上,你会有这样那样的担心和忧虑。...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在现代这个社会,国家对于生育进行严格的控制,虽然说已经全面的放开二孩政策了,但是对于超过两个孩子的还是需要进行惩罚的,也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知道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