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相关规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工伤问题俨然已经成为职工和单位之间的热点问题,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和工资息息相关,每个人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拿到的赔偿也会是不一样的,那么到底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这是您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解释。
  对于停工留薪待遇,应是工资总额加上福利。2016年9月19日,肖某因车间突然爆炸,躲闪不及而受到严重伤害,并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半年后,刚刚出院的肖某便向公司索要住院期间的相关待遇,但公司却只同意向其给付月基本工资,至于奖金、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则以肖某并未实际上班为由拒绝。实际上,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工资总额加福利。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至于福利,通常包括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等。工伤达一至六级伤残,本人的工资可以调整。2016年10月14日,李某在上班期间由于工作台倒塌而被压伤致四级伤残。由于既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难以适应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李某选择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虽然工伤保险机构向其支付了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以其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但李某认为支付过低,因为其月工资只有900元,不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机构的做法不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其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资不明,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计算。综上,应当对李某的工资给予上调。依法补足津贴差额。2016年11月11日,郭某上班途中被李某驾车撞成三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郭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赔偿,包括支付伤残津贴。公司基于郭某本人工资的80%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遂决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郭某以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考虑到加班工资为由提出异议。本案公司的赔偿计算并无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项中提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关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第54条指出:“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据此,郭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的问题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为您提取了相关资料,按照相关信息得出的标准便可以引导您获得相关的范例,但是情况不一可能会有所出入,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时,可以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劳动者的工资有哪些 单位单方降低工资违法吗
      自然上文法则告诉我们,人若是想在这个社会中生存,就必须要参加社会劳动,也就是工作,只有工作,我们才能拿到工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到底劳动者的工资有哪些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者的工资有哪些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


·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法律?
      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法律?一个建筑工程,会拆分为多个小工程,其中的许多工程会被外包出去,建筑方负责验收。质量,是千万不能出问题的,其中一个环节出问题,会对整体都造成影响。对于质量的把控,发包方还是很严格的。当然,也不是发包方说了算,所有的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法律? 工程承包的概念 工程承包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


·员工工资争议谁来举证
      多数情况下,员工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往往都是涉及到工资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方面,而此时在实际处理争议的时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那到底发生员工工资争议的时候,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员工工资争议谁来举证 员工工资条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很多的劳动工资的纠纷中,对于单位是否已经支付工资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常常会争执不下。但是,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


·工伤认定情形都有哪些 谁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并不少见,有时候上班路上发生点儿小车祸就算是工伤了,但这时候并不见得就会认定为工伤,这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才行。那究竟我国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而法律中有规定哪些人是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下面我们就这两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情形都有哪些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


·眼睛九级工伤鉴定标准2023咋样的,赔偿咋样的
      眼睛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眼睛受伤的话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如果在工作当中眼睛受伤的话,一般来说是可以被认定九级伤残的,当然不管是哪一个等级的伤残的认定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而且不同的伤残等级对于不同的赔偿标准,那么眼睛九级工伤鉴定标准2018咋样的,赔偿咋样的? 一、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


·十一两班倒加班工资怎么算?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加充分、完善的保障,国家法律不但明确规定了每天允许的企业或单位正常的工作时间,劳动法也对员工加班时的权益保障问题做了明确的说明,对于加班费的问题每个员工都很关注,特别是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但是现实工作中会出现两班或三班倒的工作情况,有人会问十一两班倒加班工资怎么算这个问题,本站我们为你详细解答。 一、国家规定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


·多少周岁算童工,雇佣童工怎么处罚?
      我们知道法律是严厉禁止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但是,有些地方童工是依然存在的。尽管很多人都知道使用童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有些人还是雇佣童工。那么雇佣未成年的员工的时候,为了避免召到童工,就必须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多少周岁算童工,雇佣童工怎么处罚?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下吧。 一、多少岁算童工? 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算童工(不包含16岁)。《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


·肺炎疫情不上班有工资吗?
      因受疫情防控影响而不能上班得职工,企业应当支付报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到期的应当续延。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超过一个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


·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步骤是什么?
      在工地上干活的工人,有时候会被施工机器设备弄伤,这种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人身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工人应该委托建筑单位或者自行申请工伤鉴定,明确伤残等级。最后,单位会根据工伤鉴定书进行赔偿。那么,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步骤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告诉您。 一、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步骤是什么?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