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虽然都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范围内人身受到了损害,但有些情况下却可以按照工伤事故进行处理,而有些时候却不能。这主要是因为经过认定之后,有些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那我国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最新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1、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最新工伤认定程序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没有可能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盖章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1)企业的工伤报告;
  
  (2)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职工医院(医务室)开具工伤诊断书;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伤报告;
  
  (5)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裁决书或有关证明;
  
  (6)属于履行职业遭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
  
  3、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即认定为工伤、视同为工伤以及不得认定构成工伤。而根据这些范围内容,我们也可以知道并非所有劳动者人身受到了伤害的,都是会按照工伤事故作出处理,此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认定才行。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样的? 现如今,城市发展不断扩大,经济迅猛发展,许多公共建筑出现,不仅给民众提供了便利,也带来了一些危害。国家为了规范公共建筑的建造,同是也为了检验公共建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出台了一系列的验收政策,下面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关于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关内容 1、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由具...


·工伤认定出来后怎么办?
      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法律已经走进了每家每户,法律在保护者每一个公民,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在经过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但是在工伤认定还要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来保障自己能够得到应得赔偿,那工伤认定出来后怎么办?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找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 如果公司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公司只需承担工伤期间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剩下的一次性伤...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现在许多劳动者在工作时难免会出现工伤的事故,事故有轻有重,但不管是轻重都需要有人来字符相对应的工资,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休养期间由谁支付呢?今天就由来为您简单解答一下。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两块: 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二是指“本人...


·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
      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对于经济纠纷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经常会遇到在法院判决之后,对方不予执行的情况。那么,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是多久呢?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法院工程款经济纠纷执行期限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企业改制给补偿工资都包括啥?
      企业改制给补偿工资都包括啥?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这使得许多原有的经营理念及经营方式已经不再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因此,许多企业纷纷实行改制。企业改制必然需要对员工进行安置,对于一些被辞退的员工也要作一定的补偿。那么,企业改制给补偿工资都包括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企业改制给补偿工资都包括啥?1、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


·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工程质量追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只要在个人在岗时发生的问题一律追究。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督,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保证了房屋的安全性,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具体如下所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


·劳动合同终止原因有几种
      劳动合同终止原因有几种 一、劳动合同终止原因有几种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


·到劳动局如何做工伤鉴定?
      在进行一些高危或对人体有害的工作出事故时,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的标准就是工伤的等级,工伤鉴定需要到规定的有资格的部门方可进行鉴定,例如劳动局等单位,那么劳动者到劳动局如何做工伤鉴定才有效呢? 一、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无劳动合同意味着此时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无劳动合同意味着此时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对劳动者是很不利的,自然此时作为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而有时候也出现了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那一般无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该如何处理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1、拖欠工资怎么办 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你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


·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什么?
      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什么? 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核名,公司名称的核准是企业成立的开端,也是一个标志。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分为行政区划 公司字号(名称) 行业特点 组织形式,例如:北京中投世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中北京为行政区划、中投世纪为字号、投资顾问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确定之后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核准; 2、网上预...


·一、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吗?在试用期内不可以随时辞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可以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