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了拒不执行判决罪既遂怎么判刑?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犯了拒不执行判决罪既遂怎么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综合上面所说的,拒不执行判决就是属于在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之后而当事人不予履行,这种行为严重者就会构成拒不执行罪,对于此罪就会结合案件情节的大小来进行判决,如果是属于单位犯的此罪,那么不仅单位要给予罚金,而且主要负责任还要承担有期徒刑。
  
  
  
  
  


·抢司机方向盘被判三年可以缓刑吗?
      抢司机方向盘被判三年可以缓刑吗?可以;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条件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


·判缓刑后被行政处罚会被收监吗?
      关于缓刑,相信您都不会感到太陌生。一般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处罚的时候,就有可能同时宣告缓刑。而在之后服刑的过程中是不能再作出缓刑的,那么缓刑之后被行政处罚会被收监吗?判缓刑后被行政处罚会被收监吗?在缓刑期间被拘留是要被撤销缓刑并收监的。《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


·团伙斗殴构成什么罪责?
      团伙斗殴构成什么罪责? 团伙斗殴是一种人数众多的打架斗殴行为,通常比两人斗殴更容易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混乱。所以团伙斗殴所构成的罪责相对更大,受到的处罚更重。那么具体来说团伙斗殴构成什么罪责?需要受到何种处罚呢?下面我们就给您进行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团伙斗殴构成什么罪责? 要看打架斗殴犯什么罪,则要看具体行为性质: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


·放纵走私罪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走私是违反法律的,同时也会导致国家的利益受损。之所以能走私成功,也是有一些人非法帮助的,放纵走私人员入关,为此国家通过立法对走私罪进行了打击,对于放纵走私罪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处罚力度也是非常大的,但是具体的是什么样的,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一、放纵走私罪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本罪与后罪的主体都可以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确的徇私动...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不同
      提到贪污罪和受贿罪,很多时候都是在一起出现的,在大部分人的眼里在有贪污行为的情况下,就会有受贿的出现。因此刑事案件中,往往也是对行为人处以两种不同的罪名。那这贪污罪和受贿罪之间都有什么区别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解答。一、贪污罪和受贿罪之间有什么区别本罪与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法律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法律也是需要适应我们的现实生活的发展的,因此,我国会对于一些法律当时规定的不是很具体的地方进行解释,我国刑诉法就有解释的规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


·诽谤罪是比造谣、污蔑还要更加严重的伤害他人名誉和心理的行为,
      诽谤罪是比造谣、污蔑还要更加严重的伤害他人名誉和心理的行为,所以我国刑法将其列入处罚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诽谤行为的不仅仅是成年人,有时未成年人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诽谤。那么,未成年造谣诽谤罪会不会受到处罚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诽谤罪的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很多种,比较常说的就是证人的证言,犯罪现场的凶器或者是留下的物品等,只要是一件东西能够用来证明这个案子里的一件事或者某件事,这个东西就是证据。案件中检察院会向法院提交各种证据,当事人也会提交各自的证据,那么法院是根据什么来认定某一方的诉求是成立或者不成立的呢?这就会牵扯到一个提交证据的技巧,要求提交的证据有最高的可信度,...


·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适用限制减刑的情节有几种
      一、适用限制减刑的情节有几种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发生在上海,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的出...


·传播淫秽物品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那通常传播淫秽物品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