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医鉴定的形式合法性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不仅要内容合法,同时形式也要合法。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往往只注重对证据所能证实的内容本身的审查,而忽视了对形式要件的审查,特别是侦查部门的不少同志,在提取、制作证据时,对某些必须履行的程序没有引起重视,从而导致证据在形式要件上有一定的欠缺,进而影响到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审查起诉部门的同志,应当要十分重视对证据形式要件审查。

   就法医鉴定的形式要件审查而言,主要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审查法医鉴定是否有鉴定人的签名。法医鉴定通常是按照固定的格式打印出来,但在法医鉴定的尾部必须要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如果仅仅只有打印的鉴定人的姓名或者只有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则需要求鉴定人补签姓名。

   二是审查委托鉴定人是否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公诉案件中,法医鉴定的委托鉴定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只有申请司法机关作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请求权。如果法医鉴定的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是由侦查人员以个人的名义委托的,则不能作为公诉方的证据使用。

   三是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现在大多数案件,侦查机关通常都将履行告知鉴定结论的义务忽略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而且如果在开庭审判阶段,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从而就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发现侦查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就应及时告知。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2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鉴中心[20××]毒检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送检的江×检材作毒物分析
  送检材料:1(开棺...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制作主体的...


·法医鉴定的形式合法性
      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不仅要内容合法,同时形式也要合法。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往往只注重对证据所能证实的内容本身的审查,而忽视了对形式要件的审查,特别是侦查部门的不少同志,在提取、制作证据时,对某些必须履行的程序没有引起重视,从而导致证据在形式要件上有一定的欠缺,进而影响到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审查起诉部门的同志,应当要十分重视对证据形式要件审查。 就法医鉴定的形式要件审...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