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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措施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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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方享有的权利有诊疗权、特殊干预权、医学研究权、人格尊严权等,这些权利的取得,是基于医疗行为而形成的医疗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具体到文章中医生对患者采取的紧急救治行为,属医方诊疗权中的紧急诊疗权。那么,本案中使用呼吸机,是医方行使紧急诊疗权的具体方式,其目的是抢救患者生命,保障患者的生命权。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相应义务的限制,否则就要面临被滥用的危险。紧急诊疗权也不例外,即便是在紧急情况下,法律也没有赋予医方省略告知义务的权利。在医患关系中,法律规定医方具有告知的义务,就是为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选择权。

   在传统的医学模式中,往往把医放在生病人生命权保护者的位置上,法理上属于“病人权利让渡说”。该学说认为,当医疗合同成立后,病人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就让渡给了医方,医方有权代替病人行使、处置上述权利。因此,医方有权采取医疗措施而不用征得患方的同意。

    “保护生命权”属于法律行为,是权利人的一种维权行为,如受害者及其亲属向加害人主张侵权责任,或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而法律没有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种权利,是不能越俎代庖的。

    但医疗行为最终目的是要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它是医疗服务应追求的目标,也是整个医疗行业追求的终极目标。实现它的主要手段是要忠实地遵守医疗合同关系。否则,很容易出现为追求终极目标而忽视尊重患方知情同意权的现象。


·病人的知情权
      医生的任何诊疗活动都必须让病人真正知情。医生的告知不应局限于是什么病,像什么叫“肺纹理增强”、什么是“占位性病变”等医学术语,都应该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清楚,必要时还要给予疏导,让患者树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现实中,不少医生认为专业上的问题和病人无法沟通,据笔者从医的经验,认为让病人知道“真相”是非常有必要的,只要医生以一颗赤诚之心,推心置腹地为病人献计献策,病人就能理解你的告知,也...


·医疗措施的告知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方享有的权利有诊疗权、特殊干预权、医学研究权、人格尊严权等,这些权利的取得,是基于医疗行为而形成的医疗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具体到文章中医生对患者采取的紧急救治行为,属医方诊疗权中的紧急诊疗权。那么,本案中使用呼吸机,是医方行使紧急诊疗权的具体方式,其目的是抢救患者生命,保障患者的生命权。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相应义务的限制,否...


·患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是隐私,隐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私人领域,包括个人的隐秘部位,如身体的隐秘部位。很显然,隐私权是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可以利用、维护、隐瞒,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自己的隐私。 对隐私权的侵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尤其是女性患者在寻求医学诊治的过程中,当各种脱衣检查成为必需时,隐私变成了公开的秘密。而这种公开,应该在...


·病人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的应享有的权利: 一、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 二、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三、健康权:是...


·手术中的知情同意权
      就术前医方的告知行为,由于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人体而达到治疗效果,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本案中,被告医院的告知内容,前3点没有明确提及手术可能会影响提上睑肌,而原告提上睑肌断裂亦非眼球内部伤害,所以也不属于谈话记录中的第四点告知内容。另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补充意见明确指出该谈...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目前,所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无论是长期异地居住的随迁老人、出省打工的农民工、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还是有临时外出就医需要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那么,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哪些?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支付包括普通门诊保障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目前,所有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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