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管辖地不确定可以起诉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管辖地不确定可以起诉吗?
  
  一、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管辖地不确定可以起诉吗?
  
  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管辖地不确定不可以起诉,刑事案件,一般在刑事案件发生地报案。
  
  公安部门经过甄别后,确定为诈骗案,就在案件发生地组织人力进行侦破。
  
  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发生地,案件管辖权,归案件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电信诈骗案件法院管辖地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的事件还是很多的存在于我们的周围。但是,当有受害人意识到是电信诈骗时,若是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确定该电信诈骗案件的管辖权,但是由于网络的发达性,电信诈骗案件的管辖地比其他类型的诈骗案更难确定管辖法院。
  
  


·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赔偿
      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赔偿关于征地补偿方面的问题,您的关注度都很高,尤其是集体土地,因其涉及土地性质特殊、涉及群众面广等特点,更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加上近年来,开发中小城市、农村和扶贫的政策不断开展,对于集体土地厂房的征收征用也越来越多。因此,笔者就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赔偿方面的问题为您做一个简要的概括。一、拆迁资产补偿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


·房子按揭土地使用证可以拿到吗?
      房子按揭土地使用证可以拿到吗? 在如今的社会上,由于中国的房地产泡沫使之中国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而且每年房价都会上涨,如果我们想在一二线城市买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就算把手里及家里算有的积蓄都拿出来也也顶多只能付个首付,这是我们往往会选择向银行贷款买房,然后每月按揭还款,那么房子按揭土地使用证可以拿到吗,下面您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房子按揭土地使用证可以拿到吗? 贷款买...


·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四川成都的都江堰地区,在我国也算是闻名天下的一个重点区域了,不仅是因为都江堰当地拥有着非常广袤的旅游资源,都江堰也早在几年之前就已经被联合国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名单当中,有这么多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的都江堰未来发展是不容小觑的。所以下面我们就帮助都江堰的市民们了解一下,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都江堰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可以继承吗?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地不可以继承,并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能够发生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但是对于“继续承包”的含义,是否是继承,在实践中的理解还不明确。同时,对于除林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也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


·菏泽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菏泽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国家或者地区要进行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来保证工程建设的完成。不过,国家政府在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为了避免对人民利益造成损害。就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赔偿办法。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菏泽征地补偿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菏泽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


·河北省修路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
      河北省修路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河北省修路征地补偿规定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


·两地分居是什么意思?
      现在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两地分居也有很多,两地分居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那么怎么证明什么才是两地分居?以及两地分居是什么意思?我们都需要去懂得此法律知识,为您解答。 一、两地分居的概念 同住一套房屋不同房间,不算是分居,必须是住在不同的房屋内,双方不在一起吃饭、生活,这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何向法庭举证分居事实呢?仅凭口说分居,对方否认,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必须...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1、拍卖出让。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通过出让方叫价和受让方应价的多次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出口报关流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出口报关流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也不断繁荣起来,我们的一些商品也不断的向国外畅销,在出口的时候,我们需要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海关审查过后,无误便予以通行,那么在具体的出口报关流程是怎样的呢?您跟着的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出口报关流程: 一、申报: (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


·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


·四川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四川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普通老百姓都知道需要配合国家的工作,但是同样的,政府也需要进行一些的补偿,这样才能够安抚哦。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具体的补偿措施,在各个地方都会有相关的政策要求,但是普通人并不清楚他们想了解。四川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四川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