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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条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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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与七九年刑法相比较, 新刑法在“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面删去了原刑法条文中“认为”二字,这是刑法在适用缓刑条件条款上的主要变化。缓刑条件之所以要修改,目的就是限制法官在适用缓刑时的主观性,增强客观性。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刘家琛在其主编的《新刑法条文释义》中指出,应着眼于犯罪性质是否严重;主观恶性程度;悔罪是否真诚,有无痛改前非的决心。但从实践来看,除了犯罪性质、主观恶性能在案卷中略见一斑外,悔罪表现最终还得靠法官主观上自由判断。悔罪是指犯罪分子真诚悔过的心理反映,是不易量化、最难判断的情形。把这样一个难题交给法官自己去把握,必然要产生诸多的判断标准。某市法院就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只要依法可以并处罚金刑的案件,犯罪分子能主动交纳罚金的,一律视为具有悔罪表现。也就是说,有钱交罚金,就是悔罪;无钱交罚金,就是抗罪。这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实践中正是由于对“悔罪是否真诚”的标准认识不统一,才出现缓刑适用过滥的问题。因此,不能把“悔罪表现”这个重要的缓刑要件交给法官自由判断。如果交由法官自由判断,且不说对何谓悔罪表现的认识难以统一,也很难防止这个权力不被滥用。因此,应当制定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要件,来规范法官对悔罪表现标准的判断。根据司法实践经验, 适用缓刑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认罪态度条件。认罪态度是悔罪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对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都不承认,那就很难判断其是真诚悔罪。不仅能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还需要有要求从轻处理的态度。如果犯罪分子不在意能否得到从轻处理,对收监关押抱无所谓的态度,也很难判断其是真诚悔过。

  第二个条件是犯罪情节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考虑缓刑,如初犯、偶犯、未成年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以及自首和立功的。不具有上述情节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第三个条件是犯罪性质条件。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结果不是犯罪分子刻意追求发生的,这样的犯罪分子是容易真诚悔过的,应当提倡判缓刑,如过失犯罪等。虽然有的犯罪不属于较轻性质的,但其特点是犯罪分子容易真诚悔过,对此应当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根据案件综合情况决定是否判缓刑,如职务犯罪等。犯罪性质严重的则不能判缓刑,如故意杀人、抢劫、故意重伤、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多次犯罪的等。

  第四、犯罪后果条件:除过失犯罪外,犯罪后果严重的,就不应适用缓刑。一般来说,具有刑法中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条件的,既使具有其它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不能适用缓刑。如少年犯王某伙同他人先后盗窃十余次,累计盗窃数额2、5万元,法院以不满18周岁为由,判了缓刑。对于这样犯罪后果严重的案件,判缓刑是不合适的。


·刑事案件适用缓刑
      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包括本数)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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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中缓刑的适用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 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


·缓刑听证制
      

实施缓刑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创新,它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经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而缓刑程序更加透明、公开,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缓刑听证制也让公民有了知...


·少年犯的社区矫治
      国际上有关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其中《北京规则》首次确认了“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相统一,使这条原则成为贯穿少年...


·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有可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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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缓刑?
      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Hill)首先倡导。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则最早由美国波士顿于1870年采用。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各国刑法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所谓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


·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罚金刑的缓刑
      罚金刑的缓刑是指对宣告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理由,则不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第72 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


·适用缓刑条件的标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与七九年刑法相比较, 新刑法在“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面删去了原刑法条文中“认为”二字,这是刑法在适用缓刑条件条款上的主要变化。缓刑条件之所以要修改,目的就是限制法官在适用缓刑时的主观性,增强客观性。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确实不...


·宣判前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在一审宣判(包括对缓刑的宣判)之后判决还没有生效之前,如果被告人②又犯新罪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这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检察机关对于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被告人也可能同时提出上诉)后司法机关又立即发现被告人所犯新罪并在二审期限内提出起诉,这时由于原判决还没有生效,二审法院为了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可以先撤销原审判决(包括对缓刑的宣告),然后合并处罚,这在实体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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