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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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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条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 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 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一百九十四条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百条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 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 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条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零三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零四条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百零六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以后所进行的初步审查程序,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方法;三是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一)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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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
      

办案

机关

诉讼

阶段

...


·刑事案件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不是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而是单位犯罪案件中具有相对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即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及被害人。单位诉讼代表人作为代表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的人明显不是被害人,也不是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 : 其一,单位诉讼代表人不是单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它既不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者,也不是单位犯罪行为的执行者...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一)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98)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 改判 (92)
 
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程序机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证据交换的规定,但自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 中多次提及证据交换的问题。1993年最高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款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账目。对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


·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刑事案件适 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可概括为三条:一是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就是说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 及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事实无可置疑。二是认罪条件,即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


·简易审案件适用范围
      简易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的应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 审。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罚极重,为贯彻“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简易审程序。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看,对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 的公正性,防止冤错。如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5月联合国大...


·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中,单位被告人应该享有与自然人被告人相同的辩护权。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义务切实保障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根 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分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 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具体到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考虑到单位犯罪是属于单...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规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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