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近亲属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我国的诉讼活动当中经常会听到近亲属这个名词。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近亲属可以带当事人来做一些活动。但是有的时候近亲属的权利又比较小。因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刑诉法近亲属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那么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参考法条:《民通意见》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四、近亲属的出庭佐证特免权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争议许久的证人出庭和证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出台了新的规定,刑诉法的近亲属出庭作证有特免权制度对长期以来,我国在证人制度中实行的是强制作证主义,法律规定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不如实提供证据被视为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 84 条第 1 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为了防止证人违反作证义务,我国法律还在实体方面作了保障。在实体上,我国《刑法》第 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和第 305 条规定了伪证罪。法条中并未有除外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伪证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或为之作伪证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和量刑,这里面包括近亲属。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并成为了制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个大困难。
  
  怎样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对的共同难题。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同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庇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证是常见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伪证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证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为避免这种矛盾,证人往往选择以不知情为借口拒绝作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需要清楚的是,我国法律关于近亲属的权利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有分情况来进行讨论的,因为我国不管刑诉法有这个规定,还有行政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其次就是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话,是有一个特免权的。
  
  


·扒窃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行为?
      扒窃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行为? 一、扒窃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行为? 扒窃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盗窃类型的犯罪行为,扒窃就是盗窃,按照盗窃罪的处罚标准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扒窃是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


·刑事诉讼法辨认笔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辨认笔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 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 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 可...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怎样的
      实践中,一旦认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的话,紧接着就是要根据其实际的犯罪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么这个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1、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


·一、醉驾验血206会怎么判刑?
      一、醉驾验血206会怎么判刑? 1、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2、新交通法对酒驾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


·拐卖儿童死刑犯可以缓刑吗?
      拐卖儿童死刑犯可以缓刑吗?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1)民愤不是极大的;(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


·新刑诉法侦监的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当代社会,侦查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监督的问题也有着一些规定,但是事实上许多老百姓并不清楚新刑诉法侦监的规定的内容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强化的具体内容 1、扩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 “特别程序”一编,相应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这些特别程序进行...


·犯罪嫌疑人批批捕是什么意思?
      一、犯罪嫌疑人批批捕是什么意思?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二、《刑事诉讼法》相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存在吗?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一些人受到了行政处罚,比如说聚众赌钱或者打架斗殴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出警后会把相关的人员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然后进行相关的处罚。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是存在的,比如说未成年人的案件或者怀孕人员,我们会考虑实际身体情况,不予执行。今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一、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存在吗?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况存在吗?这个是存在的,比如说未成年人的案件或者怀孕人员,...


·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刑法》中有商业贿赂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商业贿赂罪是一个类罪名,它包括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其标准作如下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


·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如今社会上大龄剩男剩女较多,有一些人为了生理需求而强行与他人发生关系,那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到底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而要是确定构成了强奸罪的话,此时又该怎么进行处罚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