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发包法律风险如何识别?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工程实施建筑之前,会工程发包。即建设单位对该建筑项目的内容,要求以及条件用公告或者邀请的方式,让有兴趣的单位根据要求作出计划,最后选择承包方。那么,对于工程发包,承包单位需要注意什么,工程发包法律风险又该怎样去识别?
  
  一、常见法律风险分析
  
  (一)转包、违法分包引起的法律风险在建筑业利润微薄的形势下,建筑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屡见不鲜,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1.直接风险。建筑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均禁止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若有此行为,总包方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是被收缴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违法所得;二是被处以行政罚款;三是被限定市场准入。我国的铁路工程信誉评价和公路工程信誉评价标准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非法分包行为,总包方的信誉等级直接降至D级。
  
  2.间接风险。对总包方而言,转包、非法分包还存在三种间接法律风险:
  
  一是对分包方发生的大小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对分包方承包工程中发生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中,对于总包方而言,相对主体为自然人的风险远远大于相对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
  
  原因有四方面。
  
  一是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皆是无效合同,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分包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资质等级且经业主同意可进行部分工程分包。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较小。(二)先干活后签约引起的法律风险一是在合同签约前分包方对内对外发生的纠纷不好界定。如签约前若发生清场,对工程单价、工程量的认定,双方难免扯皮。二是合同签订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合同生效时间与履约时间不符。三是后期合同谈判陷入被动。因为分包方先入为主,在合同单价、工程量、违约条款、管辖条款等重要条款上,总包方陷入被动。四是若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共识,存在清场等经营风险。(三)管理不到位引起的法律风险一是项目计量程序不规范。
  
  二是项目完工后结算不及时,将小矛盾演变成了大矛盾。有的项目分包方工程早就完工了,但迟迟不予结算,导致分包方起诉封账,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但要付工程款,而且还得支付诉讼费、违约金、利息等。
  
  三是对分包方层层转包的行为听之任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履行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时务必慎重,否则,就会形成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有的项目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给分包方的材料商批条子、代付款,分不清两者的法律关系。
  
  五是变更、解除手续不全。分包方已退场,但项目没有解除合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项目又组织新的分包方进场,形成新的分包关系,使新旧分包方所完成的工程量不易分清。
  
  六是印章管理失控。有些项目为规避检查和便于统一管理,经常将分包方进行内部编制并为其刻制内部公章。由于对刻制公章没有妥善管理,造成分包方以此公章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形成了“表见代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授权的被代理人(总包方)就要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
  
  七是提供担保。有些分包方因经济实力弱,在对外发生业务时,相对人为保障自己债权得以充分实现,往往要求总包方进行担保。而总包方的个别办事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在未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给对方加盖项目部公章,形成了担保的事实。
  
  八是代分包方支付债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代外协队伍支付债务而后扣其工程款的行为并不鲜见。此种代付行为本身没有错,但往往由于手续不健全,可能引起法律风险。
  
  因此,承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法律风险有以上这些,而且承包单位对工程发包法律风险要有所识别。所以在发包的时候,一定要审慎一点,一不小心余姚以上某种风险,经济将会受到损害。您还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进入我们本站网站咨询。
  
  
  
  


·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一、长期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职业病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劳动合同终止有补偿吗,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
      劳动合同的终止其实就是指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此后就不再负有对应的权利义务了。但是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单位都会对劳动者作出补偿。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有补偿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终止有补偿吗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问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一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一般工伤保险多少钱一年
      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怎样的?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怎样的?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


·做工伤鉴定需要带哪些手续材料?
      做工伤鉴定需要带哪些手续材料? 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是工伤认定申请:即确认为工伤。 (一)必备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相关材料:(摘录部分与题目相关条款) 1、属于履行工作...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一、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侵权主体为第三人时,方可同时主张。 二、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计算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


·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各项司法制度,对于广大人民的各项基本权益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就拿劳动关系来说,劳动关系也是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法针对劳动人民的一切基本利益,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对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工伤认定是一种什么行为
      工伤认定是一种什么行为 工伤认定的程序: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


·上下班途中市政设施工伤如何认定?
      上下班途中市政设施工伤如何认定? 一、上下班途中市政设施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


·一、工伤待遇审核偿付需要多久?
      一、工伤待遇审核偿付需要多久? 工伤待遇审核偿付需要两个月,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工伤的赔偿金是需要在员工治疗结束之后或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