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用工合同书内容包括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企业用工合同书内容包括什么?
  
  企业用工合同书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书,是确立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合同,一般劳动人员进入单位工作都要签订。那么企业用工合同书的内容包括什么?主要内容包括为两方面,一是必备条款的内容,二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完善,人们越来越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用工合同书保证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确认有关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范本是什么?
      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范本是什么样的?发生工程款纠纷该怎么处理?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严重地打击了相关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为了招纳更多劳动者,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相关的施工单位会针对工程款做一个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那么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范本是什么样的?发生工程款纠纷该怎么处理?下面我们就为您来解答这两个问题。 建设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可以领取哪些金额?
      江西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可以领取哪些金额? 一、江西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可以领取哪些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


·一、有关工伤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一、有关工伤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


·签了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多久
      签了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多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个试用期可约定,也可不约定。若需要约定的话,则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从1天到6个月时间不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水电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挂钩,也牵扯着人们的
      水电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挂钩,也牵扯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故而各地相关国家部门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适宜于本地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但是由于法规具有专业性,故而不少朋友反映不知道该如何理解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


·劳动关系变更工作地点薪资不变的情形有哪些?
      老动关系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劳动关系在员工入职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确立下来了,如果公司会要求变更劳动关系,但是工作地点和薪资不变,这就意味着要重新签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变更工作地点薪资不变的情形有哪些?我们根据这个问题写了这篇文章,供您学习。 一、劳动关系变更工作地点薪资不变的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装饰维修工程质保期法律规定
      装饰维修工程质保期法律规定的有多久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而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


·单位解雇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就需要多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吗?
      单位解雇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就需要多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企业工伤认定申诉怎么做?
      劳动者受了工伤后,无论是伤者本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不服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上诉。除原材料外,有补充材料的可继续提交。工伤认定的提出复议期限也有一定期限,过期则不予受理,一定要注意。那么企业工伤认定申诉怎么做?以下是有关规定: 一、相关法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


·防止施工升降机预防高空坠物的措施有哪些?
      防止施工升降机预防高空坠物的措施有哪些? 升降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是比较多的,应用最多的领域是建筑行业。若升降机存在着质量问题,会给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故而建设单位需要将防止施工升降机预防高空坠物的措施落实到位,否则若造成了工人高空坠落,建筑单位的负责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一、防止施工升降机预防高空坠物的措施有哪些? 为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确...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事业单位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随便辞职。合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且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规定了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所以不可以随便辞职,只有到期才可以辞职。而违约金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一方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是要交违约金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