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员工由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员工由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员工调岗,重新订立或新增补充条款从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样的,但有的地方的劳动人事部门,可能会要求重新订立合同,但通常而言,劳动合同中一般会授权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员工岗位,只要是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就无需另订合同或补充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劳动合同岗位调动是否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调动工作岗位是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如果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综合上面所说的,员工由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就代表着员工之前的签订的合同有改变,但对于是否需要重新的签订就要合同的内容是否与现在的工作没有任何的改变,因此,在处理的时候要尽可能的保障到劳动者的利益,从而才不会引起劳动纠纷。
  
  
  


·一、出差上下班工伤认定是工伤吗?
      一、出差上下班工伤认定是工伤吗?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二、需要材料 单位和...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可以领失业金么劳动合同到期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可以领失业金么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也无法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单位不愿意续签或续签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低于原来合同,则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并可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重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重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6)丧葬补助金;为6个...


·股权转让后股东要求支付工资合理吗
      股权转让后股东要求支付工资合理吗? 一、股东定义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二、股东主要作用 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三、股东的相关权利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解除劳动关系
      去了一个新公司,往往会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则正式转为正式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法上相应的权利,但是有的人往往忽略了劳动合同,继而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解除劳动关系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不给员工签订合同违反法律。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


·工程质量主要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工程质量主要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随着我国城镇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得到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工程是否能够有效使用,市民是否放心。工程建设有很多相关责任人,这些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职责。那么,工程质量主要责人的职责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总公司工程管理部质量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在建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 2、负责对个项目体...


·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在现代生活中,一些无良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往往采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雇佣。这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那么,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呢?下面我们就来给您讲解一下。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试用期员工被辞退需提前几天
      试用期员工被辞退需提前几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相关法律依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