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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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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诈骗罪的犯罪情节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诈骗犯罪情节进行认定时可以予以借鉴。

    (一)我国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1.关于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方面是指诈骗数额20万元以上,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另一方面,如果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应该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惯犯或者流窜犯作案危害严重的;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⑦因为诈骗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⑧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关于诈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一方面是指诈骗数额3万元以上,达到数额巨大;另一方面,如果诈骗数额接近3万元,又有上述9种情形之一的,也应该认定为“严重情节”。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收入等情节,依法处罚。

    以上规定是针对诈骗罪的情节认定,目前的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普遍采取了以下做法:结合《刑法》第287条及有关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对网络诈骗进行定罪及处罚。

    (二)值得商榷的几种认定方法

    除了以上认定的情节以外,还应当有以下几种认定的方法。

    1.对跨时间和空间犯罪数额的认定

    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跨度,不仅从嫌疑人实施犯罪到犯罪行为暴露,其间可能经历了较长时间,而且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往往不一致,使得公安机关在数额认定问题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

    所以,要衡量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本人认为应当以犯罪时的情况来认定,即犯罪时的时价是多少,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

    2.对危害后果的情节认定

    在网络诈骗案中,往往涉及的范围较广,被害人牵扯人数较多,诈骗数额也较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一起案件的影响范围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例如,通过点击网页骗取银行卡里的钱款的网络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点击率来确定被骗人数或次数,最后确定被骗金额,从而确定了犯罪数额。

    点击率越高说明被骗人数越多,这不仅威胁到了个人的信息、财产安全,也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由此看来,网络诈骗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情节认定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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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自首
     根据《刑罚》第67条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果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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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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