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以下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称“房屋拆迁”),依法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实行信息公开,是指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中涉及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责任;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和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包括征收和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拆迁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或拆迁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按照市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编制的统一内容、格式(见附件)设立专栏,公开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信息,并在动迁组所有的办公地点公开本组动迁范围内的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入户调查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获取公开信息的地点和方式[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第八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全过程实施公开。第五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分户评估(现状调查)结果送达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六项、第七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同时建立前款所列公开信息的电子档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申请查询。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现场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对公开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公开信息,以及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公开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二)公开信息与实际补偿安置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凡因上述行为引发严重群体事件、重大恶性事件,以及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借公开工作以权谋私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行免职后予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已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尚未实施的项目参照执行。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也不一样,所以无法合并受理。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仅对拆迁强制措施或拆迁...


·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


·拆迁法律服务内容
      (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就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建议和质疑,审...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


·拆迁中,房租承租人能拿到哪些补偿?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2)提前搬迁奖;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添置物品的补偿。
(5)城镇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条件: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拆迁当事人何时可以申请裁决?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诉讼主体
      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律师)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   目前,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人以自...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行政行为(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被拆迁人的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