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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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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以下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称“房屋拆迁”),依法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实行信息公开,是指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中涉及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责任;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活动中,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和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包括征收和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拆迁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或拆迁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按照市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编制的统一内容、格式(见附件)设立专栏,公开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信息,并在动迁组所有的办公地点公开本组动迁范围内的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分户补偿(补偿安置)信息。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入户调查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获取公开信息的地点和方式[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第八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全过程实施公开。第五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分户评估(现状调查)结果送达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六项、第七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同时建立前款所列公开信息的电子档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申请查询。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房屋征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现场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对公开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公开信息,以及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公开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二)公开信息与实际补偿安置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凡因上述行为引发严重群体事件、重大恶性事件,以及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借公开工作以权谋私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行免职后予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已获得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尚未实施的项目参照执行。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 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拆迁当事人何时可以申请裁决?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限,主要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行政行为(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拆迁房屋承租人如何维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方案有:
1、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


·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申请机关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列举式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除须向法院提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


·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管辖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包含有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另一种情况是对拆迁许可行为、房屋拆迁裁决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及拆迁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第三种情况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包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前置行政行为不作为和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许可决定,裁决及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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