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有什么内容?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交通事故一直是最普遍的犯罪事故,富二代酒驾、夫妻在开车时吵架撞车、开车玩手机导致家庭支离破碎的新闻层出不穷。实际上,交通安全可以说是政府经常宣传的一个问题,然而还是有很多司机不以为然。那么今天我们就“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进行相关介绍。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相关责任进行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是指通过倒查机动车辆超载超限(以下简称“治超”)行为涉及的治超检测站、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销售、车辆改(拼)装以及维修的企业或场所、运输企业和业主及驾驶人、各收费公路运营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路路侧护栏安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及道路交通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不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四)依法受委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及责任人。
  
  (五)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销售、车辆改(拼)装以及维修的企业或场站、运输企业、各收费公路运营公司及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业主(车主)及驾驶人。
  
  (六)公路路侧护栏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八)参与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使用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九)参与道路交通智能监控系统建设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十)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
  
  第四条 因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不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除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外,对相关责任进行倒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监察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企业及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自然人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未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未健全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和配齐工作人员,未制定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
  
  (二)治理超载超限、公路路侧护栏安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等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经费未落实,或者将上级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未将公路路侧护栏建设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超载超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未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未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机)等部门,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加强监管的,未落实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巡查或驻点监管需要的人员、经费的。
  
  (六)经批准设置为联合治超检测站,未按规定落实超限检测计重、卸载机具设备和卸载场地等配套设施的。
  
  (七)未组织相关部门按交通运输部门现行技术规范对辖区内乡道及以上普通公路路侧安全隐患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并据实提出路侧护栏建设调整方案,未组织相关部门对路侧护栏建设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交(竣)工验收,申请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未完成当年路侧护栏建设目标任务的。
  
  (八)未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要求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
  
  (九)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未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等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确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的。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二)维修企业非法改(拼)装汽车,应当吊销其经营许可未吊销的。
  
  (三)未督促指导高速公路和其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鉴定合格的计重设备、设置计重检测、禁止驶入等标志标牌的。
  
  (四)未按要求或规定与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进出站口、服务区等进行巡查管控,造成超载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五)对经检测认定的超载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实施卸载或者劝返等管理措施的。
  
  (六)未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驻点或巡查监督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的。
  
  (七)未按规定在超限检测站派驻交通执法人员查处和依法抄告车辆违法超限行为的。
  
  (八)未组织对路侧护栏设计按规范审查的。
  
  (九)未督促路侧护栏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对建设过程未严格监管的。
  
  (十)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确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的。
  
  第八条 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可通行入口的。
  
  (三)未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建立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驻点或巡查监督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在超限检测站设立警务室或派驻公安执法人员并开展工作的。
  
  (五)未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的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导致超载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未按规定查处和抄告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对超限检测站查处的非法改(拼)装车辆未进行现场切割或监督整改,消除隐患的。
  
  (七)发现超载超限载货车未引导其就近驶离高速公路的。
  
  (八)对围攻超限检测站、殴打执法人员、冲关、堵塞交通等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九)未积极配合相关方面依法打击或取缔销售拼装机动车、改装机动车的。
  
  (十)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确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的。
  
  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要对违背生产一致性管理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经查实不符合生产一致性管理要求的生产企业,逐级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取消其产品《公告》。未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
  
  (二)对发现销售拼装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有营业执照,未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没有营业执照,未依法予以查封的。
  
  (三)对其他相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案件,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一条 农业(农机)部门为套用拖拉机合格证的低速载货汽车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的车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未按照政府要求牵头组织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途经站点等涉及的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未履行牵头组织对全社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机)部门未与货运企业、个体运输业主、个体运输车辆车主、拖拉机机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等相关部门未组织建设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应用不达标,信息交换不畅,未按要求制定或落实行业管理规定和“黑名单”退出机制,违反规定泄露共享平台数据和资信的。
  
  (三)安全监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机)、教育等部门在道路交通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中未履行相应工作职责的。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依法委托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与中介、车主、运输企业等内外勾结,致使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装载、超载超限非法上路行驶的。
  
  (五)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不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管理、维护及使用经鉴定合格的计重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卸载地点和劝返专用通道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计重检测、禁止驶入等标志标牌的。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放行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的,将收取的超载超限车辆通行费全额收归财政专户(由高速公路结算中心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违法情况。再次发生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除将其通行费收归财政外,由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省外企业,将其违法情况抄告企业总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屡次发生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对其入站口实行关闭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及主管部门或相关方面的责任。查实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后,责令相关企业辞退或解聘放入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直接责任人。若企业相关人员违法放入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以及货运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经营人、管理人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的。
  
  (二)经营人、管理人未阻止货运驾驶人或车主超载超限运输货物的。
  
  (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或车主超载超限运输货物的。
  
  (四)阻碍执法人员或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载货汽车擅自改(拼)装不纠正的。
  
  (二)对超载超限运输的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不严的。
  
  (三)指使、强令货运驾驶人或车主超载超限运输货物的。
  
  (四)落实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五)组织驾驶人干扰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安装、管理、使用GPS动态监控系统的。
  
  (七)违反“黑名单”退出机制的规定,聘用“黑名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九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车辆进行非法改(拼)装的。
  
  (二)驾驶非法改(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驾驶超载超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并记入“黑名单”。对闯关逃避缴费的,收费站应及时报告公安交警,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生产和销售。对非法改(拼)装、拼装机动车和销售非法改(拼)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吊销其经营许可和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驾驶人的责任,当然如果驾驶人是疲劳驾驶、酒驾导致的车祸,可以追究负责公司的责任。您在明确处罚的同时,应该引以为戒,杜绝事故的发生。可能一次的交通意外就会毁掉一生,也可能毁掉一个家庭,您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
  
  


·民法典不交物业费停水停电怎么办
      民法典不交物业费停水停电怎么办?1、可以到房管局投诉,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当地的房管局等;如果要投诉物业公司,去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如果投诉不管用,就通过法律途径,法院诉讼也可以解决,并且通常可以诉讼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中华...


·2020湖北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0湖北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


·一、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误工费是一半吗?
      一、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误工费是一半吗?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误工费还是一半的;误工费不仅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如果交了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供的证据有关,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以及误工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得到认可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误工费不仅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如果交了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


·什么工作可以不交五险一金?
      一、什么工作可以不交五险一金?1、工作之后必须购买五险一金的,是劳动法对每个单位的要求,也保障了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正规企业都必须为员工进行办理。2、“五险一金”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以及一个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一、交通事故不可以私了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不可以私了的情形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比较复杂,但在某些情形下,某些交通事故影响较小、损失不大,可以快速处理。这种程序省时省力,不失为一个好选择。那么,出交通事故判定对方全责然后走快速处理程序的话应该怎么走?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一、适合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情形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解决。 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 ...


·一、湖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湖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一年内,车身划痕险是多少?
      随着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为了保证生活质量,选择了买车。但是在买车以后,也会有一些问题的困扰。就比如说,把车辆停在停车位或者停车场里面,会莫名其妙的被刮伤,这会是一笔不小的维修数目。所以这就需要划痕险了,那么,一年内,车身划痕险是多少? 要想确定车身划痕险多少钱一年,首先保户要决定自己的保额是多少,也就是说,赔偿金额的上限是多少。分为2000元、5000元、10000...


·一、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如何赔偿?按照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赔偿;(一)、车祸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


·校车超载处罚条例新修改如何?
      校车超载处罚条例新修改如何?学生是未来国家的栋梁,是国家培育的人才主要来源,学生的安危不仅关系到个人以及一个家庭的幸福而且还关乎一个国家的未来,如今校车屡屡出现不安全事件,引发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校车本应是为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提供便捷之物,如今却常因为超载而引发交通安全问题,针对这一点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处罚规定。那么校车超载处罚条例新修改得如何呢? 校车超载处罚条例 此次修法修正案...


·交通事故中赔付精神损失费吗?
      交通事故中赔付精神损失费吗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