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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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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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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返还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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