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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二.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三.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不经注册的服务商标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四.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五.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六.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七.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审查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相同商标” 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先权商标相同,要先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然后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服务)”(如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服务)”(如茄克核与大衣互为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