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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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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与抵押权的成立  根据现行的《担保法》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林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因此,就此类财产来说,登记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此项登记学理上称之为绝对、设权登记,抵押权未成立即意味着抵押权尚不存在。

  登记的成立要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登记决定抵押权的有无。经过登记,则抵押权成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并且,由于抵押权为一种物权,抵押权人的这种权利具有对世的效力。未经登记,尽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债权人仍没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不得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在标的物发生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以该物上存在抵押权为由,对受让人主张权利。第二,登记之记载决定抵押权的内容。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种类和债权金额、抵押物的种类与范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效力及与担保物的范围等等,皆根据登记哺的记载而决定。第三,登记的时间决定抵押权的发生时间及一抵押权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关系。在债务人与该债权人签定抵押合同后又以该物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权的情况下,若该后债权人已就其抵押权进行了登记,则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以其先设立抵押权为由,而对该债权人主张顺顺利益,即便其后来进行了登记,也只能成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权的对抗力  1、对抗力之本质  物权公示的对抗力,是指经过表彰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的权利与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物权公示的对抗力本为意思主义立法体例下的一种制度,根据意思主义立法,物权变动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然当事人之意思如何,只有自身才知晓,就外界来说无法了解,物权要取得对世的效力,必须获得社会的承认,当物权之权利人以一定方式公开向社会表彰其权利时,物权便获得社会的承认,从而对所有的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当权利人的权利因其他人主张利益而可能受到侵害时,法律将保护经过公示的权利人的利益。故对抗力制度实为物权取得对世效力的一种制度。 

  
    


·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一、合同是否有效和合同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不同:
 
   1、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
 
       A.主体适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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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算逾期付款?
      买卖合同中,卖方就要履行按时交付货物的义务,而买方就要履行按时付款的义务。但现实中就不乏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买方在收货后,因为资金困难、遗忘、交接不当甚至是故意不想付款的,算逾期付款,卖方可以向买方主张违约赔偿。 逾期付款时间的认定方法,主要分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合同中就约定了付款期限的,以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二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付款期限的,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要...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有四,其一、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能通过任何补救而成为有效合同,确认合同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进行,当事人不能自行确认合同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认为合同无效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超过了诉讼时效,就产生了无效合同就成为有效合同的问题,由此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二、本案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


·合同无效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是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诈、胁迫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恶意...


·质权的特点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


·什么是撤销权人,什么时候可以实施撤销权?
      什么是撤销权人,什么时候可以实施撤销权? 一、什么是撤销权人 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中为误解人,在显失公平场合为受到重大不利之人,在乘人之危场合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 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 1、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


·通过关系贷款约定报酬是否有效?
      甲与银行行长是同学关系,乙想通过甲向该行贷款,并约定按贷款总额的10%向甲支付报酬。但实际贷款后乙关没有向甲支付报酬,甲起诉乙。
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甲为乙申请贷款确实付出了劳务,按照甲乙的约定,甲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同时由于甲与乙与银行行长系是同学关系,可能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一定的人情因素存在,需要由乙举证证明乙所得到的贷款存在与甲与其同学在不应当为乙办理贷款的情...


·物流法律关系的界定
      物流主体之间可能会形成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首先,第三方物流主合同法律关系,指的是第三方物流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依据客户的要求处理相关货物,受托人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一定的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此时,第三方物流商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独立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对顾客独立承担相应的合同...


·合同无效了,双方还有没有责任?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认,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事件),依法应承担的财产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后果等。...


·合同无效后是不是必须返还原物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标的物原物的存在是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责任的前提条件。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如果原物存在,必须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赔偿相应的价款或实物,但不能强令返还原物,因为此时已不可能。标的物是种类物的,如果合同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被过错方消费掉的,过错方也可以不返还同类标的物而采取赔偿损失的办法,但非过错方坚持要求返还标的物的,则过错方必须返还,其中造成的损失(如差价)...


·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与抵押权的成立  根据现行的《担保法》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林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因此,就此类财产来说,登记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此项登记学理上称之为绝对、设权登记,抵押权未成立即意味着抵押权尚不存在。 登记的成立要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登记决定抵押权的有无。经过登记,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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