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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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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构成有以下四个条件:

  
    

  
      (一)不法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实施防卫时正在发生

  
    

  
      (二)必须针对非法侵害行为人实施;

  
    

  
      (三)正当防卫必须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意图;

  
    

  
      (四)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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