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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中的释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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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以及第七条等内容,可视为对立案登记中释明的原则性规定,但是释明事项、释明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亟待对释明规则进行系统性构建和研究。
    释明的最低限度是立案法官遇到相应情形时必须进行释明的事项,主要是指对可能造成失权后果的程序性事项必须释明。如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以便其及时变更;又如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起诉期限丧失救济机会。

   释明的最高限度是法官释明时不得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的禁止性事项。释明的自由裁量应当遵循裁判中立原则,既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中立,也不能走向完全积极、主动的另一面,而应是有限的积极主动的中立原则。法官只能在当事人主张范围内适度释明,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张、辩论和处分,也不得主动代替当事人攻击或防御。具体来讲,立案释明的禁止包括:法官可为当事人归纳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但不得主动为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法官发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明显不当或者遗漏时,可告知当事人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得代为行之。
    立案登记中的释明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程序性事项的释明。对程序性事项的释明,包括诉讼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的释明。同时就当事人有疑问的其他程序性事项作必要的释明,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诉讼主体的释明。当事人起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有瑕疵的,包括诉讼主体不适格、姓名(名称)有误等,立案法官应当释明存在瑕疵的情况。
第三,诉讼请求的释明。一是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诉讼主张不明了、有歧义或自相矛盾时,立案法官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将诉讼主张陈述清楚,但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针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的,立案法官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进行释明,让当事人将有歧义的诉讼请求陈述清晰。
第四,对主管和管辖的释明。立案法官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例如存在仲裁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发现管辖有错误的,如当事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对当事人的诉权造成影响。
3.释明的方式和形式。释明的方式可以采用解释、说明、告知、发问、指导、提示、晓谕等方式。同时,释明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但是,对于诉讼主体有瑕疵或者有遗漏的,可能对当事人权利发生失权效果,或者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等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如何提管辖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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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阶段,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额是否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即可,至于该事实和理由能否支持其诉请金额,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立案登记阶段一般不予涉及。同时,为保障当事人规范、诚信行使诉权,合理、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对当事人诉请金额严重偏离合理范围存在畸高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存...


·什么是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的方式有特殊...


·哪些案件必须向特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必须向特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是否必须书写起诉状?
      原告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以起诉状的方式起诉。口头方式是指原告以口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书面的方式仅可以体现起诉这种法律行为的慎重,而且在内容上也 更能全面详尽的表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起诉方式应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即以书面的方式为原则。   但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允许当事...


·提起反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的条件

第一,反诉的提起。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


·小区丢车,物管是适格诉讼主体
      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其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丢失,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在本...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合同没有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第二十二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民事纠纷中的原被告?
      1,明确村委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与生产经营的双重职能,具体针对某一项事务,其职能一般都是单一的,要么行使生产经营职能,要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对于其社会管理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对于生产经营职能,我国现行有关法律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享有一定民事权利、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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