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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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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除了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共同申请由公安交警部门从中主持进行调解。但实践中,交通事故调解如何进行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调解如何进行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内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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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事故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1、现在很多交通事故多采用交通事故调解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避免受交通事故诉讼所累。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2、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其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若不是双方共同申请进行调解的话,那么交警部门是不会居中对事故进行调解的。而要是调解成功的话,则也是会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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