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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旁变压器噪音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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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者,其应承担住宅建筑的隔声、防噪义务,应避免在住宅建筑内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www.njLawyer.cn。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可视为住宅建筑的质量标准,由于开发商不合理设置变压器致小区公共设施噪声未达到上述规范所要求的标准,作为开发商的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以确认两被告系噪声源的建设者,即污染者,其所布置的变压器排放的低频噪声具有致害性,故两被告存在环境污染行为。被告分公司系由开发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www.njLawyer.cn。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设立公司开发总公司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涉10KV电力增容工程的施工、部分设备及部分装置性材料的采购项目,系由开发总公司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电缆由开发总公司提供,其它材料设备(干变、高低压柜、户外环网柜由开发总公司指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设备采购委托书和生产厂家报价单)由第三方公司供应,第三方公司负责整体电气工程施工调试。上述电力增容工程的设计单位是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律师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两被告是开发商,是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者,即使存在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当,两被告可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相应的权利,原告选择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南京律师网。环境侵权中的法定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而两被告所主张的本案第三人存在过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两被告据此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www.njLawyer.cn。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要点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被侵权人)应注意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一)证明被告排放了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在线申报、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察机构的调查材料、环境侵权及其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报告、生...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 (一)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二)水污染责任纠纷; (三)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四)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五)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七)光污染责任纠纷; (八)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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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费用
      为防止污染损害发生和扩大、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 (一)污染控制费用; (二)污染清理费用; (三)污染处置费用; (四)应急监测费用; (五)人员转移安置费用; (六)环境修复费用; (七)生态恢复费用; (八)其他事务性费用。。...


·小区旁变压器噪音的责任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者,其应承担住宅建筑的隔声、防噪义务,应避免在住宅建筑内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www.njLawyer.cn。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可视为住宅建筑的质量标准,由于开发商不合理设置变压器致小区公共设施噪声未达到上述规范...


·环境损害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环境损害是由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环境...


·噪声污染行为的认定不以违法性为前提
      首先,《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该条并未将违反环境污染法规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其次,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对于现实生活中难以预料的污染事件,如果将违法性作为污染事实认定前提,污染者可通过举证污染行为不具违法性而免责,将导致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保护不力。 ...


·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包括哪些?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费用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


·噪声与损害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时由污染者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对于一些技术性强、当事人地位悬殊、举证困难的特殊侵权案件,在规则原则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在证明规则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被告举证,但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着受害者不需要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任何的证明...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侵权人)应调查收集证明环境侵权与侵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明被告(侵权人)未排放原告(被侵权人)所指的污染物,包括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验收报告、近期原辅料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排污执行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记录; (二)证明被告(侵权人)所排污染物不能到达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案件中财产损失的计算
      财产损失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还可以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额基本范围包括: (一)固定资产损失; (二)流动资产损失; (三)农产品财产损失; (四)林业损失; (五) 清除财产污染的额外支出;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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