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此条规定指的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明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因为此类证据应当在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应当存在,并且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www.njLawyer.cn。这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

  但是除此之外的证据,例如,证明原告不适格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诉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证据等,被告都是可以收集的。。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一方面承认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另一方面没有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与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区别。 造成诉讼地位差异的根源在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


·什么是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环境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执法活动。是有关环境受害人认为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非法损害了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环境行政争议的不同,环境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吗?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此条规定指的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明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因为此类证据应当在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应当存在,并且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www.njLawyer.cn。这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 但是除此之外的证据,例如,证明原告不适格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诉行政行为不...


·关于变压器的环境噪声的危害性确认
      关于低频噪声对人的生理造成的直接影响,虽然没有高频噪音那么明显,但是近来国内从事低频噪声研究的专家指出,低频噪声由于可直达人的耳骨,而且会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人被迫接受这种噪声,容易烦恼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www.njLawyer.cn。相关文献资料也有记载,低频噪声对人体具有长期潜在性影响(包括功能性、器质性、精神性损害),一般认为,如长...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
      在环境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因各种原因撤销了诉讼,作为被告的环保部门经常担心原告会不会就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诉讼.www.njLawyer.c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再行起...


·法院在诉讼中是否可以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院不能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我国各国家机关享有不同的职权。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享有执法权;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享有司法权.www.njLawyer.cn。不管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都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www.nj...


·什么是环境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如果复议机关经审理,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