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tjlytel}}>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tjlytel}}>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由该条规定可以知道,该罪涉及的刑罚除了主刑都附有罚金的附加刑,而且该罪最低刑期为五年,可见违犯该罪比一般的罪要严重。另外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情节特别严重",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特别严重是指刑法240条第一款所罗列的8项情况中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例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的特别严重的情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认定为三个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这种观点主要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何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规定精神。<{{tjlytel}}>另一种认为是指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规定的8种情形中,存在了不止一种的情况,有可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人符合两种情形,有人符合三种情形。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精神,固然要包括第一种认为情形,但是却不能少了第二种认为情形的描述。

  (二)如何理解"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根据上述1992年两高《解释》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也不论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规定处罚。有些学者认为该规定应该排除这样的例外情形:即在妇女同意的情况下不适用该规定。<{{tjlytel}}>在妇女不同意的下当然要适用该规定,但是在妇女同意的前提下应该视情况而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1、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谢某某,男被告人严某某。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严某某密谋拐卖儿童,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某省某市某区某工业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车行至某区高塘移民点国道路边一水果摊处时,肖某乙发现黄某标(男,时年两岁)适合下手,就打电话通知肖某甲与其会合,然后由肖某甲假意购买水果引开黄某标母亲的注意力,严某某趁机将黄某标抱走,坐上肖某乙开的摩托车向广东省东源县义合镇方向逃走。尔后,肖某甲与严某某雇用被告人周某某的小车将黄某标载到广东省连平县城,由肖某甲联系买主,并以三万元将黄某标卖掉。肖某甲支付周某某一千元作车费,与肖某乙、严某某平分其余的赃款。黄某标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与刘国权(另案处理)密谋拐卖儿童,后乘坐由谢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小车来到某市源城区明珠工业园工业大道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在工业大道旁一烧烤摊处的温某杰(男,时年两岁)在玩耍时,经肖某甲分工,肖某甲与肖某乙假意购买烧烤挡住摊主的视线,周某某趁机抱走温某杰,乘坐谢某某的小车向连平县城方向逃走。经肖某甲联系,商定以三万元将温某杰卖出,后买家先行支付了六千元,肖某甲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温某杰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被告人肖某甲提议到河源市区黄子洞市场附近拐卖儿童,<{{tjlytel}}>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表示同意。谢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小车搭载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来到河源市区万绿湖大道“唐兴百货商行”时,肖某甲选定该商行附近的唐某文(男,时年3岁)为作案目标。周某某、肖某甲先后去该店假意购买东西引开店主的注意力,肖某乙趁机抱走唐某文,坐上谢某某的小车往连平县城方向逃走。约一星期后,肖某甲通过他人将唐某文以四万元卖出,所得赃款与同案人平分。后由于买主怀疑唐某文是拐来的,遂将唐某文送回并要求退钱。<{{tjlytel}}>肖某甲等四人同意后,由肖某甲退回二万元给买主。当得知唐某文的家属在四处寻找唐某文,肖某甲等四人将唐某文送回黄子洞附近路边,后唐某文在公安机关被其家属领回。

  2、最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严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偷盗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参与拐卖儿童三人;周某某、谢某某参与拐卖儿童二人;严某某参与拐卖儿童一人。在共同犯罪中,肖某甲组织、策划,并联系买主和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tjlytel}}>严某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周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在第三起犯罪活动中慑于司法威严与社会压力,主动将儿童送回,有悔罪表现。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严某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1、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利,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在某省某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某的网友刘某某诱骗至某省某县某镇某村农田。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二百元,随即卢某甲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强奸及猥亵,接着邵某某也对刘进行了猥亵。尔后,邵某某、卢某甲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卖淫。次日凌晨,邵某某再次猥亵了刘某某。卢某甲联系周某某,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五千元。后刘某某被周某某之子金某某带到某省某县某镇被迫卖淫,后被解救。

  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诱骗至某市某宾馆,后伙同卢某甲、<{{tjlytel}}>以到某地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某县某镇某村外树林里,邵某某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一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某某、卢某甲对李实施了轮奸,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卖淫。同日晚,卢某甲联系周某某,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五千元。后李某某被周某某之子金某某带到某县某镇被迫卖淫,后被解救。

  被告人邵某某和江某某、洪某某为牟利,将李某诱骗至某县某某村外的树林里。邵某某、江某某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后将其带到某旅馆。次日,邵某某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至德清县,得赃款五千元。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邵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邵某某参与拐卖妇女三人,<{{tjlytel}}>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轮奸等行为,并负责联系买家、商谈交易价格,还对其中三名妇女实施了抢劫,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拐卖妇女多人,奸淫被拐卖妇女,还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邵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邵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tjlytel}}>(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共同犯罪

  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tjlyte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tjlytel}}>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逃税罪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指控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认定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1、某市的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人架设网站未在某市进行,其服务器、提供网络服务商均非在某市。七被告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网站通过3q联盟其他六被告网...


·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1、赌博罪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


·伪证罪的立案标准
      1、伪证罪的立案标准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杨某在某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等地,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公安人员从其仓库内起获各种型号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共计8425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66990元,被告人杨某被查获归案。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


·伪证罪的量刑标准
      1、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例分析
      1、“利用影响力”的解释及与“利用便利条件”的区别 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通常从是否具有强制性的角度出发,将影响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也称强制性影响力,是指权力者所具有的与职务相关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下级必须服从。非权力性影响力也称非强制性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主要是由行为者的自然人身份...


·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
      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