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职员工再入职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一个员工由于一些原因辞职后却又觉得后来找的工作没有以前的工作符合自己的要求,觉得之前的单位还是比较适合自己,所以在离职后又重新返回的原来的单位工作,这就是再入职,那么,离职员工再入职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接下来就由的我们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因为合同期满而离职的,那么当劳动者再次回到企业中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来的没有任何联系则可以重新规定试用期。 
   二原来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期满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离职离职的原因得到双方的认可那么当劳动者再次回到企业入职时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这时企业不可再约定试用期。?
   三原来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期满而是其他原因而离职劳动者再次回到企业入职原来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要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如果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无论是否变岗都不能在约定试用期。
   二、相关法律知识
  1试用期是指在用人单位正是雇用劳动者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增加相互的了解而做出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工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用期。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 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试用期只是适用于初次到用人单位就业或者再次到同样的用人单位中就业后改变之前的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订立一次试用期。在企业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者乙方仍从事原工作即不改变岗位或者工种则不再规定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应该怎样签订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查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和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 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是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总结有关 离职员工再入职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 的相关知识,试用期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的一个特殊时期,试用期可以定好劳动合同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上海十级伤残误工费多久?
      上海十级伤残误工费多久? 误工期限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或鉴定报告确定。 二、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工资分配的主要原则有几种?
      工资分配的主要原则有几种? 一、工资分配的主要原则有几种 工资是职工因参加企业劳动,作为劳动报酬领取,并由企业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为了保证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总量的宏观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工资分配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是指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有以下几点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关于员工试用可以辞退吗?
      关于员工试用可以辞退吗? 一、关于员工试用可以辞退吗? 可以辞退员工,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 1、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2、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3、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4、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


·员工无证驾驶是否是工伤
      员工无证驾驶是否是工伤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才算工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否能认定为工伤,要看交警的责任认定了。需要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解释,一方面...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在一项建筑工程的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会针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事项签订承包合同。实践中双方难免会发生因工程承包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我国对于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有着严格的管辖规定,那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


·工程款申请单范文 工程款的数额是非常大的,所以在拿工程款的
      工程款申请单范文 工程款的数额是非常大的,所以在拿工程款的时候,承包方都会提供一份工程款申请单,这样好方便发包方及时提供工程款,这样也可以避免纠纷出现的几率。那么,我们就为您推荐一篇工程款申请单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款申请单范文 工程款申请单 工程名称: 致: (监理单位) 我方已完成 工作,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


·上班途中工伤没有证人应该怎么办?
      上班途中工伤没有证人应该怎么办?上班途中工伤没有证人应该列举其他的证据,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就可以了,即使没有证人证言都是可以认定成功的。我国有明文规定工伤的认证依据。认定依据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什么建筑工程决算审计?建筑工程决算审计的范围有哪些
      什么建筑工程决算审计?建筑工程决算审计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决算审计 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其审计过程与乙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额。这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造价审计只是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单位工程组成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