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案例分析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1、案例: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是否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案情:

  被告人叶某受雇负责从香港走私进口的盗版光盘的接货工作。2009年4月20日,叶某的老板委托某代理进出口公司以一般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装载在15尺货柜内的石灰粉时,被海关查验发现货柜内的石灰粉桶内夹藏了350800张盗版光盘,叶某在按照老板指示准备接货时被海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这批盗版光盘里有5000张属淫秽物品,走私盗版光盘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153800元。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叶某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走私非淫秽光盘和淫秽光盘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评析

  本案争议在于:行为人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定罪?被告人叶某不明知走私的一般货物中夹藏有特定的淫秽物品,是定走私普通货物罪一罪,还是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两罪?

  一种意见为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要理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虽然不明确走私的具体对象,但其主观具有走私的故意,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被“蒙骗”而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其也应对特定特品的走私负刑事责任。

  另一种认为,叶某的行为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200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3条规定,“走私特定货物的犯罪,行为人除了具有走私的故意外,主观上还必须明知走私的对象是毒品、假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特定物品。”由此可见,走私淫秽物品罪除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明知走私的对象是淫秽物品且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对淫秽物品的这个客观事实没有认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走私光盘中夹藏有淫秽光盘,更谈不上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些已成为其行为不能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阻却事由,故指控该罪名不成立。

  最终,法院基于以上的事实与根据将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3、什么是走私淫秽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淫秽物品的”应当如何理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欲走私淫秽物品实际走私武器的行为定性

  (1)案情

  吴某在沿海地区自己经营一家书店,但是生意一直不景气,思来想去,觉得淫秽物品利润大,于是准备铤而走险走私淫秽物品,吴某通过朋友询问,找到了一直暗地搞走私的徐某,徐某与吴某见面后达成走私淫秽物品的交易。吴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去提货,货物到港后徐某验货发现自己走私的竟不是淫秽书籍、光盘等物品,而是AK47突击步枪及子弹。吴某主观上想走私淫秽物品但实际上走私的却是武器弹药,对于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分歧

  对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未遂)。理由是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案中,吴某主观上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物品入境,但其实质走私的并不是淫秽物品,而是AK47突击步枪,故对于吴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走私淫秽物品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理由是虽然吴某主观上想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物品入境,但实质却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实质构成的是走私武器弹药罪,故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走私武器弹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理由是行为人吴某主观上想走私淫秽物品但是实质走私的是武器弹药,吴某的行为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故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在主客观重合的那部分定性,吴某的行为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

  (3)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人吴某主观上本想走私淫秽书籍,没想到箱子里面装的并不是淫秽书籍,而是AK47自动步枪,主观上行为人吴某想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客观上却是走私武器弹药罪。此时会发现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二者在主观方面是没有重合的部分的,但是事实上吴某又有走私的行为存在。那对于吴某走私行为究竟是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还是走私武器弹药罪呢?事实上,无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还是走私武器弹药罪,它的法益一定在海关监管的地方是重合的,即两个罪名的法益都保护海关的监管,这时会发现一定有个轻罪既遂是成立的,而这个行为的既遂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既遂。

  第二,行为人吴某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情认识错误,不能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因为行为人实际上走私的是枪而非淫秽物品,不能说行为人实质上走私的是武器而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因抽象认识错误,主观属于轻罪构成而客观属于重罪构成的,应从主观认识出发,判断是否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行为人吴某主观属于轻罪构成即走私淫秽物品罪,客观属于重罪构成即走私武器弹药罪,此时会发现这个轻罪已经脱离了主客观,故应在主观和客观共同重合的那个部分成立新罪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综上所述,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


·虐待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虐待罪的定义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行为有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


·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
      杨某听说罂粟煎制成药能治牙痛,因其多年受牙病困扰,未曾治愈,便找来一把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家屋后。后该片罂粟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并动员其铲除,经清点共有罂粟700多株。杨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 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麻醉性药品具有两重性,用之得当,可心治病,减轻病人的痛苦,反之就会成瘾,毒害身体。因此,对用于提炼这些麻醉药品的罂粟等原植物的种植,国家实...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某市某区乐某某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2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4克以下,鸦片、氯胺酮、美沙酮40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2千克以下,咖啡因10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立案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


·强奸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采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1、就事实而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事实仅仅简单的描述为“被告人采某某到本村村北山上碰见本村张某某随生强奸之恶念,采用语言威胁、围巾捆绑、脱裤子等手段对张某某实施强奸。”辩护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疑点: (1)该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既认可“被害人”系“痴呆”患者,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