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此罪与彼罪编辑

  与包庇罪区分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修订后新《刑法》第307条第2款新增的罪名。由于该罪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又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与包庇罪等相近罪难于区别,导致司法适用困难。为此,本文就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作粗浅探析。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它是在《刑事诉讼法》第38条基础上修改而来的,该法第38条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他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这就是本罪名的法源。但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它可以指任何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往往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无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所谓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彻底破坏,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有犯罪的物证,消除犯罪现场的血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实施各种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可表现为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行为人采取那种手段,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意图加害他人,减轻当事人的责任,通过阻止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真实情况来达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行为危及国家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仍决意要实施。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方面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能够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亦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使当事人能够顺利地逃避法律制裁并造成一定的结果。放任结果发生,主要指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由于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帮助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其理由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类推说,该说认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作为包庇罪的类推。

  ① 二是广义解释说,该说认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广义解释为作假证的一种形式。② 97刑法施行后,有人明确认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有意识地向司法机关出具口头或者书面的假证明,而不包括帮助犯罪的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③ 笔者也认为,新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帮助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不能再以包庇罪定罪量刑。理由是因为上述两种解释在97年刑法实施后都不能适用。第一,97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第二,即使说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作假证明的一种形式,也应根据法条竞合原则适用有特别规定的罪名,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以,在97刑法实施后,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能再作包庇罪处理。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刑法规定的包庇方式是“作假证明”。“证明”是运用已知证据认定或者说明未知的案情的活动。“作假证明”就是运用虚假的事实来认定或说明根本不存在的假案情,以此掩盖真实的案件事实,达到包庇犯罪人的目的。所以作假证明的核心问题是制造和运用假证据来证明有利于犯罪人的假案情。因为刑事案件不是凭空决定的,而是根据证据认定的,证据是定案的根据,正因为如此,围绕着假证据来作证明才能达到包庇的目的。因此,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就是指能够达到包庇目的的一切制造和运用证据认定和说明假案情的各种方式。包庇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犯罪人而故意实施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其行为形式是作为,即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作假证明的行为。这里的假证明是向司法机关所作,向其他机关作假证明不构成包庇罪。作假证明主要是指向司法机关虚构或隐瞒事实,掩盖犯罪件犯罪事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都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害。

  但从两罪的构成上看,仍有很大差异:

  (1)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而包庇罪的客体单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的正常活动。不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包庇罪必须明知是犯罪的人,主观上有作假证明的故意;而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这种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仍决意要实施,并希望这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限于当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而包庇罪的对象必须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即触犯了刑法并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4)发生的范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案范围较广;而包庇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5)客观行为不同。本罪客观上为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条件、提供犯罪工具、清除犯罪障碍等,直接指示对刑事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的证据授意当事人去毁灭、伪造;而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但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6)犯罪的内容不同。本罪是为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毁灭、伪造与案件有关的影响诉讼活动的证据;而包庇罪是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实,使其逃避刑事制裁。

  3、关于“隐匿证据”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可以将“隐匿证据”的行为归入到“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中。这样的理解应当说是按照刑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对包庇行为的合乎逻辑地、恰当地扩大解释。

  首先,在旧刑法实施之时,并没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罪名,但这类行为并不是不予定罪而是被包括在包庇罪之中,在这一点上,学术界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在新刑法中,虽然立法者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从包庇罪中分离出来,但并未分离完全,如前所述,“隐匿证据”这一不同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罚性,那么对于这一没有独立出来的部分自然可以涵盖于“作假证明包庇”中。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第1款的规定, 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由上述的解释,可以看出将隐匿证据行为归入包庇中,并未超出刑法意义上的语义范围,也是符合民众对包庇含义的一般性理解的,从而使民众对隐匿证据的包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罚性应当是具有一定的预测可能性的。此外,从罪名上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对行为方式的具体规定并限定为“毁灭”、“伪造”两种方式,若将“隐匿”归入两种行为中,显属牵强,破坏了立法的严谨性和严肃性。但若将其归入至“包庇罪”中则比较恰当,因为包庇行为本身就包括多种方式,“隐匿证据”属方式之一,如此理解,并不是对“作假证明包庇”的随意扩大解释,而是符合立法者对“隐匿证据”这一行为的评价的。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藏匿证据的行为,应当按照“包庇罪”定罪处罚,且此举并非一种随意的扩大解释。但是,为了保障刑法立法体系的完整,保证执法标准的统一,应尽快从立法上将“藏匿证据”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毕竟,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即便是正当的扩大解释,也是要尽量减少的。


·妨碍作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妨碍作证罪的刑法规定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妨害作证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


·绑架罪的赔偿标准
      一、关于绑架罪赔偿标准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


·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
      杨某听说罂粟煎制成药能治牙痛,因其多年受牙病困扰,未曾治愈,便找来一把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家屋后。后该片罂粟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并动员其铲除,经清点共有罂粟700多株。杨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 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麻醉性药品具有两重性,用之得当,可心治病,减轻病人的痛苦,反之就会成瘾,毒害身体。因此,对用于提炼这些麻醉药品的罂粟等原植物的种植,国家实...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


·非法拘禁罪的赔偿
      一、关于非法拘禁罪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之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农用车来到本村境内的某某采油厂某井场,将其妻赵某某与其嫂杜某刮装的落地原油装上车后返回途中,其兄李某东来到井场附近村道旁,以某某采油厂委托其临时照看井场,而李某某拉运原油未向其通知为由拦挡李某某驾驶的农业三轮车,拦挡过程中,李某某缓慢驾驶该农用三轮车行驶并未停车,李某东便抓住三轮车后视镜继续阻挡。后李某某停车,李某东与李某某继续争...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拘禁罪就是非法拘押或者禁止别人的出行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我国非法拘禁有着明确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如下 《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