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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合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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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B术语,长期以来,确切地说是一百多年来,有一种众所周知的含义,如果一方当事人以FOB出售货物,即意味着他必须自付费用将货物运至船上并交付,而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归买方。  上述两个判决中均提及FOB术语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1)卖方必须支付费用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船上,换句话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费用与风险;(2)交付后,货损风险即转归买方。 

   附属义务。然而上述定义只是指明了FOB合同的基本特性。它们并不包括各种附属义务和费用的详尽说明,后者在当事人间产生了诸多争议甚至诉讼。例如,它们并未指明一项与货币或其他与货物装运或出口等相关的义务(在货物被实际装运前必须与合同相符)是否归属买方或卖方。而他们可能不这么做,因为不存在此种被系统阐述的一般原则。尽管不少人认为这种原则事实上存在,并且“关键的检验(crucial test)在于货物被运至船上前,费用是否可支付”,20或者决定因素是与之有关的交易阶段21(与FOB交付对应的装运与出口)。在缺乏明示的合同规定时,司法解释应依赖于习惯或惯例(是否普遍或特定适用)及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关于FOB合同精确的义务划分(在不考虑合同的特定情况下)并未达成一致见解,这一点是很清楚的。而且,当事人得自由改变交易的性质,因此FOB术语的某些或全部必备条件,有可能归于无效。结果,协议也就丧失了一份名符其实的FOB合同应有的效力,当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根据实际商定的条款确定。同样的,各不同港口的习惯,贸易惯例及船务公司的实践做法,在具体FOB合同中将被考虑。因此,应谨慎研究先例。 

   详细的定义。长期以来多种组织和机构,提出过详尽的和详细的贸易术语,包括特定的FOB术语的定义。《统一商法典》§2—319节,对FOB术语下了定义。

   正如出口协会28所定义的,在FOB术语下,卖方必须承担以下具体义务: 



  

  ① 依销售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并装上船。 



  

  ② 支付所有以上费用。29 



  

  ③ 在从关栈提货或收回已付关税时依海关要求报关。 



  

  ④ 支付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引起的所有增加的费用。30 



  

  而买方则必须: 



  

  ① 在适当时间通知卖方在合同约定的装运地点装船。 



  

  ② 在指定船舶定舱。 



  

  ③ 取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 



  

  ④ 及时指定有效船舶以便卖方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⑤ 处理一切报关事宜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⑥承担由于船舶使用港口水域而产生的维护水道的费用,如伦敦港口税。 



  

  ⑦ 在船舶违约时负责安排代替船舶,并负担因此而增加的运输.租用等费用。 



  

  §433 上述解释,由于它赋予卖方的责任,少于任何其他解释或惯例,因而被称之为FOB合同的“严格”变形。Schmitthoff(施米托夫)曾建议予卖方附加义务:“4(a)符合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31”该条(1979年新法并无实质改变)规定,32卖方必须给买方通知,以便其能够办理海上货运保险,若未能通知,货物的风险并不转移。 买方指定船舶的义务,及承担货物出口和装船的费用,以及附属义务,是该定义必须特别注意的两点。


·FOB合同的要素
      FOB术语,长期以来,确切地说是一百多年来,有一种众所周知的含义,如果一方当事人以FOB出售货物,即意味着他必须自付费用将货物运至船上并交付,而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归买方。  上述两个判决中均提及FOB术语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1)卖方必须支付费用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船上,换句话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费用与风险;(2)交付后,货损风险即转归买方。  附属义务。...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法律规定
      卖方提交合适的单据后,买方有义务按合同条款接受单据支付货款。CIF合同下的交付意指代表合同文件的交付,并非货物本身的交付。占有提单,买方也就掌握了货物的处置权。买方(除非另有规定)无权等到货到后付款,也没有机会检查货物以便确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8条和第34条对CIF合同作了规定。引用如下:    “28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交付和货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承诺的有效条件
      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它行为表示对一项要约的同意即为承诺。”可见承诺的实质是被要约人以声明或其它行为作出的接受一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有效条件 从公约的定义和有关其它要求来看,一项能够导致合同订立的有效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 承诺必须是被要约人作出的。 这里的被要约人可...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履行这种出口合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扣紧,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①“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


·CIF或CFR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肌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拖运单,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在卖方由于针对特定目的地的货物适用的出口禁令,而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之场合,将会出现有关买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许可证的问题。在Pound v.Hardy256案中,卖方便是这么主张的。此问题仅被扼要考虑。在上议院中的某些陈述,似乎表明预期的目的地(东德的罗斯托夫市)已成为合同的一项条款257,但是,此种观点似乎并未被上议院全体法官所接受。例如Somervell勋爵评论道:依...


·美国“长臂管辖”三大法律依据
      美国的“长臂管辖”的三大法案——《出口管制条例》、《反贪污受贿条例》和《萨班斯法案》。
    美国强大的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从“世界警察”到“全球裁判”,美国以经济实力打底,通过合规管理,控制了全球几乎80%以上的跨国企业,这才是美国真正的竞争力。
    你不必是美国企业,美国...


·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 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 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 出口清关手续。C.I.F是国 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有人称此术语为 “到岸价格...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依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款的规定明确与否,可以将合同的条款分为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用以解决具体的货物买卖合同问题的准据法不同,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无论在范围还是效力方面都会有明显的差异。明确这些,对于签订同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明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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