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公司做大之后就会涉及到上市的层面,公司上市之后虽说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资源和资金来源,但与此同时公司上市后就需要对自身的信息进行披露,需要把运营的信息公布出来,而且对此有专门的办法进行管理,所有上市公司都不能违反,那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上市后有许多事情都是需要注意的,不仅需要注意信息的披露还需要注意内部的管理优化,对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都有相应的内容进行管理,所以我们在公司上市之后一定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有所了解,按照里面的内容进行一系列的操作改革。
  
  


·公司的实收资本超注册资本20%可以吗?
      公司的实收资本超注册资本20%可以吗? 一、公司的实收资本超注册资本20%可以吗? 是可以的,因为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投资的资本总额,一般是与注册资本相等的,但是也可以多于注册资本额。 二、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是什么? (一)金额上一致,但是两个概念 注册资本是工商管理的术语,是法律上对公司注册的登记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对企...


·中介公司三方合同毁约怎么办?
      中介公司三方合同毁约怎么办?中介公司三方合同毁约的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并要求赔偿损失,单方毁约造对相对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合理的预期收益。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违约损失的,按约定金额或标底额承担违约金的赔偿,但一般不能超过标底总额的20%比例。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公司法合格股东权利有什么?
      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公司是非常的多的,公司的种类类型和规模大小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说我们国家对于方便公司管理设立了公司法。对于公司法当中有对于股东方面问题的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还有资格的问题也是说明的很清楚。那么公司法合格股东权利有什么呢? 一、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于...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一、香港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1、香港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


·总公司可以跟分公司签合同吗?
      总公司可以跟分公司签合同吗? 一、总公司可以跟分公司签合同吗? 如果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就是肯定可以的。如果分公司是总公司直接下属的部门无营业执照只要分公司自认和总公司的相信,合同则有效。但该合同如果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则会被认为合同双方的恶意串通而为无效。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


·如何解决公司经营纠纷?
      如何解决公司经营纠纷? 1、灵活约定仲裁 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 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


·代理公司注册要做什么 公司就像我们公民一样,在哦法律上是拥
      代理公司注册要做什么 公司就像我们公民一样,在哦法律上是拥有独立的人格的。它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它享有法律赋予它的权利,但也要履行义务。若想开一家代理公司就要让它首先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那么第一步要做的事就是注册。代理公司注册要做什么呢?所需资料是什么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注册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有限公司增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增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有限公司增资流程 (一)开立股东会 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开立验资账户 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三)增资资本进账询证...


·有限公司改制为合伙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有限公司改制为合伙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您都知道,在我国公司的形式是分为很多种类的,不同的公司形式他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一些具体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可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就是有限公司。很多公司会进行改只将其改制为合伙公司,那么。有限公司改制为合伙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合伙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


·如何解决企业融资资金闲置?
      如何解决企业融资资金闲置? 企业融资资金闲置,资金闲置是指将大量资金存入银行,资金闲置是浪费资源,占用了资金成本。如何解决资金闲置,提高资金流动性,可以探讨支农新途径,开辟资金运用,提高资金盈利性,可以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参与资金拆借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实现资金有效增值。 一、解决资金闲置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要解决农信社资金营运中的主要矛盾,应从农信社的内外部环...


·如何成为别人的子公司
      签订意向书,母公司董事会批准,政府部门的批准,两个公知司谈判,形成收购决议,声明(告诉雇员、客户及利益相关者),核准(对收购道的资产进行核准,有多少不动产、动产的,特别股内东大会,董事会改组(子公司自行改组),登记(企业的营业执照需要变更登记的等等),重整(子公司的人员以后工容作的流程)。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