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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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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怀孕后,确实因身体原因,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同时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尽管根据《劳动合同》第40条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应如何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三期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讼期间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三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由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三期女职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国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井下作业条件艰苦,不适宜女职工生理特点。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


·国家规定的孕妇哺乳期多长时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


·关于女职工三期中薪随岗变有哪些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即三期不胜任工作或者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部门被撤销),三期女职工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但是如果用人...


·关于保胎假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并没有关于保胎假的规定: 保胎假:关于保胎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可参考的是原劳动部早在八十年代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事务中一般按照病假对待处理,因此,职工请保胎假就得遵守...


·女职工在三期内调岗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调整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但是,特定的情况下,即使“三期”女职工一方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一是: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二是: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三是: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单方调岗,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具有合理性,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育儿假怎么休?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即总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


·试用期内,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严重违反用人到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


·三期女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后,确实因身体原因,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同时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尽管根据《劳动合同》第40条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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