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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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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第86条规定的,是在卸货港收货人迟延或者无人提取货物、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三种情况下,船长代表承运人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不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目的港无人提货”仅包括收货人不明而无人提取货物和虽有明确收货人但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两种情形。

   目的港无人提货是托运人或者指定的收货人拒绝受领到港货物,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运人无法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以实现运输合同的目的,因此目的港无人提货,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一种违约行为。但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一般要涉及到托运人(包括订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承运人(包括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

   目的港无人提货常常发生在那些采用“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条件下,目的港无人提货首先使承运人的到付运费落空。

   与散杂货运输不同,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和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在货交收货人之前连为一体,在承运人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使承运人本身有作茧自缚之感:集装箱长期被占用,超期使用费不断攀升;进口国苛刻的检疫制度可能迫使承运人不得不将货物运回;回运至装货港口后,原来的托运人往往又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货物,拒不提供通关手续,导致货物又继续堆积在集装箱场站;等到数月后货物构成“超期未报”条件,但已彻底腐烂丧失商业价值后,海关款款介入,承运人方能期盼收回被作为临时仓库的集装箱;当箱内货物腐烂、变质时,承运人又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垃圾处理费、洗箱费。而在此期间,承运人为使集装箱被早日腾空,奔走于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究竟谁承担责任的疑问使承运人难以决断,或者责任方原来根本缺乏偿债能力。综上所述,承运人遭受的损害除了到付运费落空,还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无从收取,甚至还有,支付的冷藏箱制冷费、垃圾处理费、洗箱费等。

   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形成的原因,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买卖合同纠纷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

  2、运输合同纠纷导致收货人拒绝提领。

  3、在国际贸易领域,各国一般都通过征收关税、外汇管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和进口限额等法律、法令,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和限制本国某些重要物资和技术的出口。目的港所在国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检疫制度的限制或变化,导致已经到港货物无法通关, 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提取;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反规定,没有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或者收货人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海关就不可能查验放行货物进关,收货人自然不可能提取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如海关法上的“无证到货”。

  

   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和契约承运人都应该享有直接请求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但必须是实际遭受损失的人;承运人行使请求权时,收货人和订约托运人可能成为权利的行使对象。但订约托运人只有在收货人下落不明,或者其自身逾期未向承运人指明收货人是谁的情况下,才就货价以外部分的承运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风险
      无单放货案件中很多涉嫌国外买方故意欺诈的行为。在审理无单放货案件中,通常交织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运代理合同、贸易买卖合同等多个法律关系,案情较为复杂。出口商或托运人因为贸易结汇上的问题,没能顺利结汇,仍持有承 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此时托运人提起无单放货存在二种可能:其一是承运人的确违反了目的港凭提交货的义务,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其二是出口商因未能结到汇,但也不想将货物运回(有...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海商法》的规定,而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即为侵权;一种观点认为,提单产生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托运人双方建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一种合同义务,因此,无正本提单交货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我国,关于民事责任(或称民事请求权)的竞争问题,经历了一个从学理讨论到立法确认的漫长过...


·提单上承运人的法律身份确定
      承运人的识别,首先从提单上的记载来判断。依《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中,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正面抬头印刷的运输公司的名称、标志;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名;背面“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船”条款。    首先,实践中不管是外国或我国,法院都很少完全依靠提单上印刷的公司名称来确定承运人。因为在提单的管理还不太严密的今天, 承运人签发的...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面临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承运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副本提单加担保交付货物。...


·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


·无单放货选择侵权还是违约?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将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等同于所有权凭证,持有或转移提单就构成对所有权的拥有或者转移。但是,对“物权凭证”的深入分析又使得“转移提单即转移货物所有权”这一观点备受质疑。“物权凭证”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与货物本身,货物的占有权、所有权、所有权转移的可能性皆有关联,但提单转移与所有权转移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一些学者在对“提单所有权凭证...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后果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


·海洋运输的运费追讨方法
      拖欠运费的主体包括真正的托运人/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运费一般是指海上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输后从托运人或收货人处取得的报酬。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未付运费,导致拖欠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船公司运费;可能是真正的托运人已经将运费付给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未付给船舶代理公司/船公司,相比之下,船舶代理公司收到运费后不支付给船公司的情形比较少见,通常只是延期支付,...


·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
      《海商法》第86条规定的,是在卸货港收货人迟延或者无人提取货物、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三种情况下,船长代表承运人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不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目的港无人提货”仅包括收货人不明而无人提取货物和虽有明确收货人但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两种情形。 目的港无人提货是托运人或者指定的收货人拒绝受领到港货物,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运人无法完成运输合同下的交付...


·提单适用的法律条款不等同于首要条款
      提单法律适用条款,既不是更不等同于首要条款。 一般认为提单适用法律条款即是首要条款,大体上有四类:  1、“首要条款,指明提单受某一公约或国内法制约的条款。”。  2、“首要条款,指规定提单适用法律的条款”。  3、“法律适用条款,又称首要条款,如系国际公约缔约国,一般在提单首要条款中指明适用《海牙规则》或《威斯比规则》,或使上述公约生效的国内法,如不是上述公约缔约国则...


·国际贸易海运法律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在海运环节的纠纷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避风险。 承运人的无正本提单放货与买方欺诈: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定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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