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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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应买卖合同中买方的要求开具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包括提单在内的装运单据后,先向卖方支付货款,然后再向买方追偿。 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即由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而且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根据这一特点,出口商发货后,不是向其与签订合同的进口商收款,而是向开证行或其授权的银行收款。但如出现开证行破产倒闭等无力付款的情况,出口商所有权根据买卖合同(而非信用证)向进口商索取货款。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一开立,就与合同无关),是一个“自足的”文件或“独立的契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中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三)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在英美普通法上,严格相符原则体现的是“非常严格”,即银行有权拒收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哪怕只是细小的、微不足道的背离也不例外。 《UCP500》第37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在一切其他单据中,货物描述可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抵触。”
(四)按照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开证行付款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款,概不负责;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而隐瞒货物装船时实际存在的缺陷,这对无辜的收货人很不公平,因为货物外表无瑕疵是买卖成交的一个重要条件,若提单上显示货物外表存在瑕疵,收货人完全有权拒绝接受此套单据,但由于托承双方串通隐瞒事实,使货物外表存在的瑕疵没有在提单上表现出来,这样收货人就丧失了拒绝的权利。虽说收货人事后可向承运人索赔,但这已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此可见用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欺诈第三者收货人的行为。应视为非法。 这种形式的欺诈通常发生于以CFR或CIF价格成交的货物销售合同,这两种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这就为卖方与船方串通合谋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进口押汇的法律纠纷处理
进口押汇的需要来自于以信用证作为贸易融资方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在整个国际商业交易中,各方都能使用银行的信用而无需自掏腰包,在使各方的利益获得充分保护的同时也使各方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具体而言,在进口押汇环节,在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控制了单据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向银行付款赎单,如果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同意继续使用开证行的融资,则双方就会进而转做进口押汇,开证...
·信用证单据的银行处理规则
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
《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
·国际贸易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a、汇票的含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b、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的基本内容一般有下列几项:
(1)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是银行。
(2)...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在信用证上往往称为开证人。开证人是国际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开证申请人是开证申请人以订立承揽契约为目的的要约,其主要内容是请求银行在特定条件下代付货款收取单据,它是构成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法律关系的基础,开证申请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代理权限的人填制。若无本人签字或由无代理权人签字,则不生法律效力。签字人应负无权代理责任。开证...
·国际托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从1956年、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发展而来。原规则的定义部分规定“有关各方当事人是指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银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办理承兑或托收商业单据的代理行(即代收行)。”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时,其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银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兑国家内...
·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法律风险
跟单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应买卖合同中买方的要求开具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包括提单在内的装运单据后,先向卖方支付货款,然后再向买方追偿。 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即由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而且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根据这一特点,出口商发货后,不是向其与签订合...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
·进出口押汇的定义
进出口押汇,一般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之间的交易中,A国出口商以其所开的汇票,连同货物的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而由银行持全部单据到期向B国进口商收回贷款本息的贸易融资业务活动。
进出口押汇,依据承做押汇业务的银行(押汇行)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汇为出口押汇,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所谓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指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延期付款信用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板期,即受益人交单时即已确定付款到期日;其二是远期付款不需汇票。由于不需要提供汇票而有效规避了印花税,延期付款信用证曾在欧洲得到普及。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提供融资的银行不具有在信用证下从开证行获得直接的、独立的付款承诺的权利。在此类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