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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如何书写事实收养公证书 格式一 注:本格式用于事实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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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1993年12月29日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