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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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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因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我们知道,成立一般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除应符合成立一般自首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


·什么是特别自首?
      刑法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和第392条第2款系刑法分则关于特别自首之规定。理由如下:所规定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三个相关条款对于该类行为描述、措词及处理均为一个模式;此即“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表现为下列情况:(1)犯罪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6...


·如何认定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应该把握好“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方面: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自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方面来把握。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1]。刑法分则规定有单位犯罪的罪名多达120个,几乎占总罪名的四分之一还要多,但是总则和分则均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一、认定困难和可操作性的混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坦白泛指一种认罪态度,包括自首与坦白,一般在表述刑事政策时使用,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使用的坦白,指狭义上的坦白,与自首有严格的区分。 坦白具有下列特征:
     1. 犯罪人系被动归案。被动归案是相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而言的。被动归案...


·纪律处分期间(“两规” 和“两指”)供述罪行是否构成自首?
      纪律处分,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两规” 和“两指”,即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发现问题后,责令涉嫌违法违纪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


·特殊情况下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分别予以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于以下两类案件是否存在自首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以非司法机关前置介入为侦破案件必经程序的案...


·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两种类型,理论界、实务界称之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特殊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关于特殊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征,理...


·取保候审与自首认定
      新刑法虽然对自首仅规定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法定要件,但自动投案却是包括必须是基于犯罪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含义在内的。这一点从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也能体现出来。刘某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犯罪...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如实供述罪行能否成立自首?
      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期间,无论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均不能认定自首。第一种意见认为将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犯处理,显属违法。第二种意见只考究了立法意图,而未能正确理解刑法典条文对“自动投案”的规定。   刑法理论界把刑法典总则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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