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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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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释解)



  

本条是关于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规定。



  

本条规 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由于邮件、电报直 接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必须严格依法扣押。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的安全或者追查刑 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使是因追 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扣押邮件、电报,也要按本法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后,通知邮电机关执行,因此,侦查机关必须与邮电机关密切配合 共同实施。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需要,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或者电报认定犯罪事实或者查明犯罪分子,可以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扣押的邮 件、电子邮件、电报必须与案件有关,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报刊等;所谓电子邮件,是指通过计算 机通讯网络直接传递的信息。所谓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寄发给他人的,也包括他人寄发给犯罪嫌疑人的,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 寄发给自己的。



  

扣押邮件、电报的范围实践中通常包括:(1)由犯罪嫌疑人寄发的;(2)他人寄给犯罪嫌疑人收寄的;(3)寄给他人转交犯罪嫌疑人的;(4)寄给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用《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邮电机关执行。



  

根据本条 第2款的规定,对被扣押的邮件、电报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即时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这里所说的"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是指案件发生变化或者邮 件、电报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该邮件、电报不作为证据使用,扣押的邮件、电报已失去继续扣押意义的时候。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证邮电机关工作 的正常进行,实践中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及时按原批准程序批准后,用《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邮电机关、网络服务单位迅 速解除扣押。对扣押在侦查机关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邮电机关、网络服务单位。


·免予起诉意见书的概念
      免予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案件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免予起诉,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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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检察人员在讯问前不做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讯问中就抓不住要害,极易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使讯问处于被动局面,甚 至会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就会使讯问失败。由此可见,只有讯问有明确的方向,避免讯问的无序性和不彻底性,才能合理安排其他侦查措施,才能使检察 人员在变化复杂的讯问环境中镇定自若,始终驾驭讯问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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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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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吗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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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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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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