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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若干程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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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审判程序的“衍生程序”。非法证据排除之程序实际可以相对独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五条关于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均规定需当庭调查。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之程序一旦启动,为不致于产生整个诉讼程序的错乱,原有的审判程序应中止休庭,待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作裁决后,再根据中止休庭的阶段恢复法庭审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中规定,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该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我们认为,其法律依据也应该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刑事诉讼控辩平等的理念,该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同时,该规定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上述条款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这些延期审理的规定从另一角度说明,非法证据排除之程序一旦启动,原有审判程序可以中止,并休庭,非法证据排除之程序在先,原有审判程序置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休庭调查。具体方法可以参照《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执行,即: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补充证据或者作说明;确有核实必要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进行庭外调查时,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一方或双方不到场的,法庭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法庭可以庭外征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休庭调查仅仅是核实证据,而不宜自行收集新证据。



  

    其次,未到庭的书面证据参照规定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对于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害人的书面陈述取得的合法性提出疑问的,应当参照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调查程序办理,并由举证方承担证明责任,即谁举证的,应提供对该证据提取的合法性的证明。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以,我们认为,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除依法作调查外,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害人、证人分别指证或出庭作证。这次同时颁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是针对上述情形的处理方法,两个规定之间可以融会贯通。该规定第十五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同时,该条还规定,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若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控方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细化。 同理,对于法庭来说,控辩双方诉讼地位是对等的,可要求书面证言、陈述的举证方履行证明自己所取得的证据合法性之义务。



  

    另外,《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证人出庭作证设定了保护性措施,即第六条规定:“证人作证,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措施。”该规定第十七条还指出:“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



  

    再次,二审程序对非法证据之调查可比照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了严密的程序,确实做到疏而不漏。该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条实际是救济条款,也是补漏和保底条款,如果起诉和一审审判阶段依法履职的话,第二审人民法院是无需再作调查的。如果有“漏网之鱼”,那么调查程序可以比照一审的办理,此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除特殊规定外,其余均参照一审程序办理的规定是一致的。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情形,合议庭依法均应该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认证。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调查,并可依法作裁定。我们认为,实践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关于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裁判或者裁判意见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程序性审查,其职责应当由合议庭承担,故合议庭在对证据合法性调查后可以休庭评议,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然后再开庭,对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有疑问依法作裁决。如果按审判权限,需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合议庭则应将以调查程序审查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一并呈报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终局决定。同时,对涉嫌违法取证的证据排除与否的情况应当在裁判文书中给予具体评判,包括对是否采纳申请方(包括控诉方)的申请及排除与否的理由应详细说明和阐释,使得被告人或控诉方更理解法庭审理的内容,也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刑事证据的运用规则
          1、口供补强规则。
     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追诉人的自白,法官可以迳行定罪)。自侦案件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对于犯罪是否成立以及定性...


·非法电子证据的采纳
      一般认为刑事电子证据的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人员和合法的方式取得,而在一些特殊的时刻可以对此原则有所突破。犯罪发生时,很多时候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及时取证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十分困难。侦查人员可能需要了解特定在线人的上网行为,并对其进行监控取证,作为日后的法庭证据。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通过网络向特定在线使用人的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以获取需要的电子数据。这种方法取得的电子...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种类主要有人证、物证。人证是他论述的主要内容,人证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一)证人证言
第一,证人的资格: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第二,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的判断:“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
首先,“证人的可信程...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两类:
    
      1、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有局域网、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BBS)、开放性电子数据交换、聊天室等。
    
...


·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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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互相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因为,可能使先头证据出现缺陷的偶然情况,会使后头证据也出现缺陷。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都同样依赖于某一证据,那么,事件的或然性并不因为证据的多少而增加或者减少,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所唯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界,证据合法性是作为证据的属性之一来表述的。它和客观性、关联性一同被认为是证据的三大属性。一般认为,证据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2、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证据合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


·证据双向开示具有六大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全面的阅卷权,明确了检察官向辩护人开示证据的义务,弥补了控辩双方在获取证据资源能力上的失衡,解决了辩方对控方所占有证据材料的先悉权,使之能有效地进行防御。但因无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程序规定,可能出现检察官对辩护证据一无所知的情况,致使“证据突袭”无法避免。这不仅有悖各国证据双向开示制度的惯例,更不符合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理念。笔者认为,...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网络犯罪中侦查人员可能面对许多与案件有关联并保存于各种载体上的数据或信息,其中可分为数据电文、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三大类,如何准确识别、传输、分析这些数据信息需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根据案件性质,划定取证范围。第二,识别可获取的数据或信息类型,使用匹配工具传输获取的数据信息到取证机上。第三,分析该数据或信息与案...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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