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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两类:
1、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有局域网、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BBS)、开放性电子数据交换、聊天室等。
如:在网络盗窃或诈骗案件中,具体的IP地址及该IP地址上发生的交易记录、ADSL帐号等信息;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网上开设赌场和网上开设六合彩等案件中,从违法行为人处查获的服务器、网站论坛中存在的淫秽图片、视频、淫秽电子书籍、赌博记录、赌博网站信息及相关的有效链接等。
2、封闭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指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传统电子数据交换(EDI)等。
如:证券交割清单、自动取款机交易摘要、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电话费单等;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处查到的有关淫秽内容的图像、视频等。
·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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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中侦查人员可能面对许多与案件有关联并保存于各种载体上的数据或信息,其中可分为数据电文、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三大类,如何准确识别、传输、分析这些数据信息需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根据案件性质,划定取证范围。第二,识别可获取的数据或信息类型,使用匹配工具传输获取的数据信息到取证机上。第三,分析该数据或信息与案...
·使用传来证据的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现在仍然存在;
第二,必须证明副本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第三,必须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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