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通常会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伤残以及伤残等级,从而确定是否主张残疾赔偿金。而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并有被扶养人的话,被扶养人一般也都会参与到诉讼中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解释》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那么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是否一定要经过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呢?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此存在较大争议,不同的主审法官在实体处理中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判决支持受害人的请求,有的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请求,这就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仅仅围绕是否构成伤残以及达到伤残等级的级别而进行,很少对受害人作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且在现行体制下,负责伤残等级鉴定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并不同一,如果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就要进行两次鉴定,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形中也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索赔。而且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又不接受遭受工伤以外的其他伤害的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客观上也使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今也没有明确的办法、规定使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相衔接,这就导致受害人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障碍。

   1、考虑到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属于民事案件,对相关鉴定应统一为伤残等级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以避免双重鉴定,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就工伤等级鉴定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制定统一的损伤鉴定标准规范。

   3、统一鉴定机构。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机构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纳入管理范围,以使运作规范,监督到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解(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1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1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措施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


·司机开门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来担?
      因机动车开车门造成过往行人受伤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一般是因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打开车门时未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导致双方发生碰撞造成的事故,关于该类型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的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解(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1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1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15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


·摩托车因为避让机动车造成的“无接触式”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无接触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解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