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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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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法原则

  
    ⑴产权的合法性。无法确认合法产权的经营性用房,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及估价结论是以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为假设前提。我们在拆迁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被拆迁房屋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估价机构必须注意合理回避潜在的风险,对于没有或者无法核实合法产权的房屋,必须在报告中特别予以说明。

  
    ⑵用途的合法性。估价人员只能对证载为“商业”、“经营”或“商服”的合法经营性用房才能按经营性用房进行估价。当前,不少沿街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未经办理用途变更便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在估价中应特别注意。

  
    原则上估价人员不能对这些房屋作为“经营用房”进行拆迁补偿估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这说明拆迁房屋性质的认定是评估的前提条件,用途不明确的房屋,估价机构切不可贸然出具正式估价报告。若拆迁当事人暂时无法确定房屋的性质但又要求出具估价结论时,我们的经验是要求委托方提出正式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明确对估价对象按照不同的假设用途进行估价,然后再按照不同的用途假设前提出具不同结论的初步估价报告,供拆迁当事人双方参考。

  
    2、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作为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以保持现状继续合法使用为前提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替代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替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从结果角度说,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公开市场成交价格;其二,从估价的方法角度说,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市场法进行估价。

  
     4、估价时点原则

   被拆迁经营性用房在不同时期的收益应该按照资金时间价值率(资本化率)折算为估价时点的现值;⑵按规定,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拆迁项目,估价时点为当期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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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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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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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裁决的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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