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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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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在战时情况下,这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工作暂行规则》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拒绝诊治按军队约有关规定就诊或转诊的军队伤病员、拒绝对危急重症伤病员进行必要的抢救处理”的军队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拒不救治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本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狭义的伤员,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拒不救治是指对有条件救治的伤员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拒不救治表现为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以控制、缓解伤情、病情,挽救伤病军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终生严重残疾。拒不救治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医疗救护的各个环节上,如值班护士拒不接诊,医生拒不检诊和进行抢救,检验人员拒不进行检验等。有条件救治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只有客观上具备救治的条件,才能证明行为人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存在主观上的罪过。是否具备救治伤病军人的条件,应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综合认定。在紧急情况下,对确实无条件抢救治的,或者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予及时救治的,不应视为拒不救治。拒不救治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在救护治疗岗位上,是指军队医务人员在执行战场救护任务过程,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执行任务或者临时执行救护治疗任务。危重,是指伤病军人的伤势或者病情严重而处于危险的情形,且不及时救治,将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本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身份上看,行为人应是医务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被委派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二是从时间上看,这些医务工作人员正在岗位上履行救护治疗职责,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从事临时抢救任务等。如果行为人不是医务工作人员,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而是在下班以后、休假之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界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都侵害了战时救护秩序,犯罪的对象都是我军的伤病军人,主观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也有相同之处,在定罪上界限不易划清。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将伤病军人丢弃,使其不仅得不到救护治疗,而且还面临脱离部队的更大危险。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则仅是使伤病军人在医疗救护单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伤病军人脱离部队和医疗救护单位的危险。
    (二)区分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界限
    1、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的表现形式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出于疏忽或者轻信的态度。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犯,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致伤病军人伤残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犯罪对象是军人,而医疗事故罪则属于结果犯,必须造成伤病人员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犯罪行为即可以是不作为的,也可以是作为,犯罪对象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残,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残废。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拒不救治,如遗弃病军人的主观动机恶劣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虐待俘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


·违抗作战命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违抗作战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等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作战指挥...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一切行动...


·拒传、假传军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传军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的行为。假传军令罪,是指军人战时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并予以传达或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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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一)客体要件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房地产管理制度。军队房地产是...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我军 《内务条令》...


·战时自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我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


·遗失武器装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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