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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应当签订注册商标使用合同。
订立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应当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人与被许可使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住所);
二、许可使用的商标的名称及许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名称;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要求;
四、许可使用的时间、地域;
五、许可使用的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八、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经商标局备案,没有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被许可使用人在与许可人协商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时,最好约定商标使用合同应在商标局备案后生效的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如何正当善意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五十四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 |